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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第三份补充契约(2024 年 8 月 19 日)
日历:2019 年 12 月 31 日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受托东谈主”)
与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基金经管东谈主”)
设立
博时投资基金过火子基金
的
更始及重述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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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约乃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由以下各方签订:-
(1)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一家在香港注册缔造为有限处事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香
港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厦 4109 室(下文简称“基金经管东谈主”);及
(2)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缔造为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
为香港中环皇后大路中 1 号(下文简称“受托东谈主”)。
布景
(A) 博时投资基金乃根据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于 2012 年 1 月 5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设立,并经不
时补充和更始(下文简称“主契约”)。
(B) 根据主契约第 42.1 条的规矩,基金经管东谈主及受托东谈主可通过契约为任何主义筹商,在其认为
适合的范围内,遴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修改、变更或增多本主契约的条件,但前提是受托东谈主
和基金经管东谈主各自书面施展其认为此类修改、变更或增多不会对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变成实质不利
影响、不会在职何实质进程上减弱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任何其他东谈主对合手有东谈主的任何处事,
何况不会导致基金资产应支付的成本和收费金额增多(与补充契约相关的成本、收费、用度
和支拨除外),不然在未经举座利益受到影响的合手有东谈主非常有筹商批准下,或未经特定子基金
或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合手有东谈主的非常有筹商批准下,不得进行此类修改、变更或增多,且波及重
大变更的此类修改、变更或增多不应当对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施加任何义务,以就其基金份额进一步
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与其相关的任何处事。
(C) 根据主契约第 42.1 条的规矩,基金经管东谈主及受托东谈主同意以下列方式更始及重述主契约。
本契约内容如下:-
同的涵义。
(A) 并无对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变成实质不利影响,不会在实质上祛除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或
任何其他东谈主士对合手有东谈主应负的任何处事,且将不会增多基金资产的任何应付成本及
收费(就补充契约产生的成本、收费、用度及开支除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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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谨守任何财政、法定或官方要求(非论是否具有法律遵循)属必需;或
(C) 旨在更正显豁的瑕玷。
契约一并阅读及解释,并与本契约组成一份文献,于主契约中对“如斯更始”、对“本契约”
及雷同表述的提述应据此解释。
整个这些副本须组成惟一且交流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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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见证,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已于上文所载日历签订本契约。
作为契约,由以下东谈主士签署: )
为及代表 )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
由其认真授权的署名东谈主 )
由以下东谈主士在场见证:- )
作为契约,由以下东谈主士签署: )
为及代表 )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
由其认真授权的署名东谈主 )
由以下东谈主士在场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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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契约应以所附方式更始及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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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帐结算日”指信托存续时代每年的 12 月 31 日(第一个管帐结算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取舍及文牍受托东谈主及合手有东谈主的每年的其他日历;
“管帐时代”指始于信托脱手日历或相关子基金缔造日历(视乎情况而定)或紧随信托或相
关子基金管帐结算日的第二日,终于信托或相关子基金的下一个管帐结算日或远离日历
(视乎情况而定)的时段;
“额外款项”指基金经管东谈主根据第 7.9、8.6 或 13.7 条(视乎情况而定)规矩收取或扣缴的任
何额外款项;
“审计师”指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根据第 24.1 条规矩,在磋商受托东谈主后委任的一位或多位信托审计
师;
“获认同子基金”指依然及那时获香港证监会根据 SFO 第 104 节认同的子基金;
“基础货币”指,就任何子基金而言,该子基金的记账货币,由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确定及文牍
受托东谈主;
“营业日”指,除非在相关基金说明书中另行规矩,香港银行绽开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
(周六或周日除外)或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可能往往同意的其他日子,如果因吊挂 8 号风
球、玄色暴雨劝诫信号或其他雷共事件导致香港银行在职何日子绽开办理正常银行业务的
时段减少,该日不得视为营业日,除非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另行决定;
“施展书”指根据本契约条规刊行或将刊行的施展书;
“类别账户”指根据第 4.3 条设立的用于对联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进行记账的类别账户;
“类别货币”指,就某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与之相关的子基金基础货币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
为该基金份额类别指定的其他记账货币;
“《守则》”指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单元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往往更始);
“聚拢投资缱绻”指:
(A) 具有为作为信托受益东谈主的东谈主士参与源自收购、合手有、经管或治理证券或其他任何其
他财产的利润或收入提供便利的主义或成果的任何安排;及
(B) 具有与本界说(A)款所述雷同性质的任何其他投资器用、任何其他绽开式投资公司及
互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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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何该等情况下,该等投资器用、绽开式投资公司或互惠基金具有刊行在外且可根
据合手有东谈主的取舍赎回的份额、权益单元或其他权益(非论如何描摹),但前提是:-
(I) 如任何此类安排或投资器用的资产被永别为投资者可分别进行投资的两个或以上
的寂然投资组合(非论是否描摹为投资组合、子基金或任何其他称呼),则每个
该等投资组合应被视为一个寂然的聚拢投资缱绻;及
(II) 就任何该等聚拢投资缱绻而言,“份额”指在该聚拢投资缱绻中具有雷同性质的任
何份额、权益单元或其他权益(非论如何描摹);
“商品”(以及单数方式的“商品”)指整个贵金属及整个其他商品或任何性质的销售品(现
金和在未提述“商品”的情况下合适“投资”界说的任何其他销售品除外),包括任何期
货合约及任何金融期货合约。就本界说而言,“金融期货合约”指:
(A) 任安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游所、芝加哥交游所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在磋商受托东谈主后往往决
定的其他交游所或市集交游且由交游该等合约的东谈主士描摹或视为金融期货合约的合约;
或
(B) 任何明确表述为波及股价指数买卖以便在改日日历结算的合约。
“商品市集”指寰球任何国度/地区的商品交游所或商品市集,而就某种特定商品而言,包括
辞寰球上任何国度交游该商品的任何有处事的商行、法团或协会,致使基金经管东谈主在磋商
受托东谈主后一般预期可为该商品提供令东谈主闲适的市集,在该情况下,该商品应被视为在视同
由该商行、法团或协会组成的商品市集的合手灵验交游许可的标的;
“守密信息”具有第 28.6 条中赋予它的含义;
“关联东谈主士”指,就某家公司而言:
(A) 任何实益领有(非论径直或障碍)该公司 20%或以上的普通股本,或莽撞利用(非论
径直或障碍)该公司 2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东谈主或公司;
(B) 受合适(A)款所述一或两个条件的东谈主士限度的任何东谈主或公司;
(C) 该公司附属的集团的任何成员;或
(D) 该公司或其在上文(A)、(B)或(C)款界说的关联东谈主士的任何董事或高档东谈主员;
“调治费”指调治根据第 8.5 条决定的基金份额时收取的用度(若有);
“接济东谈主”具有第 20.5 条赋予的含义;
“交游日”指,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在相关基金说明书指定可在该等日子刊行或赎回
基金份额的日子及/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多数或就特定类别基金份额决定的其他日子,前提是
刊行基金份额的交游日可能与赎回基金份额的交游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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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拨账户”指第 22.1 条所述的收益分拨账户;
“收益分拨时代”指,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始于该类别基金份额初次刊行日历或前一
个收益分拨时代届满第二日(视乎情况而定),终于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决定并文牍受托东谈主及
合手有东谈主的其他日历的时段;
“归并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认同管帐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归并集团内的
实体;
“非常有筹商”指根据附表 3 规矩妥为召集及举行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大会的非常决
议(界说见附表 3 第 18 款)或(视乎情况而定)附表 3 第 19 款更具体规矩的书面有筹商;
“金融繁衍器用”指金融繁衍器用;
“终末收益分拨日”指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经管东谈主就根据第 22 条规矩作出任何有
关该收益分拨时代的收益分拨决定的日历(但不得晚于相关收益分拨时代竣事后 5 个历
月);
“政府证券过火他环球证券”具有《守则》中规矩的含义;
“合手有东谈主”指那时作为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录入合手有东谈主名册的东谈主士,若文意许可,多名东谈主士可联
名登记;
“香港”指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香港非常行政区;
“汇丰集团”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过火附庸公司;
“不对格投资者”指任何属于好意思国东谈主的东谈主士、公司或其他实体,为此,好意思国东谈主界说为:(i)身
为好意思国公民、好意思国绿卡合手有东谈主或就好意思国联邦所得税主义界定的好意思国住户的个东谈主;(ii)根据好意思
国或其任何政事分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iii)其收入须交纳好意思国联邦所得税
的遗产或信托(非论起首如何);
“召募期”指,就任何类别基金份额而言,基金经管东谈主为作出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启动发售而
指定并文牍受托东谈主的期限;
“中期收益分拨日”指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经管东谈主就根据第 22 条规矩作出任何有
关该中期收益分拨时代的收益分拨决定的日历(但不得晚于相关中期收益分拨时代竣事后
“中期收益分拨时代”指,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始于该类别基金份额初次刊行日历或
前一个收益分拨时代届满第二日(视乎情况而定),终于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决定并文牍受托
东谈主及合手有东谈主的其他日历(该日历为当前收益分拨时代竣事之前的日历)的时段;
“投资”指属于或由任何实体(非论为法东谈主或犯罪东谈主)或任何政府或腹地政府机构或超国度
组织刊行或担保的任何股份、股票、债券、债权股、聚拢投资缱绻的份额、权益单元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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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权益、商品、股价指数期货合约、繁衍品器用、信用繁衍品交游、证券融资交游、掉期、
现货或远期交游(非论与货币或任何其他财产相关)、证券、买卖单子、承兑汇票、买卖
汇票、国库券、器用或单子,非论是否支付利息或股息,亦非论是否全额、部分或未缴款,
何况包括(在不毁伤前述条规一般适用性的前提下):
(A) 前述任何器用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柄、期权或权益(非论如何描摹);
(B) 前述任何器用的权益或参与施展书,或临时施展书,或认购或购买前述任何器用的认
购权证;
(C) 广为东谈主知或公认为证券的任何器用;
(D) 施展进款的任何收条或其他施展书或文献,或根据任何该等收条、施展书或文献产生
的任何权柄或权益;
(E) 任何典质担保证券或其他证券化应收账;及
(F) 任何汇票和本票;
“被转授投资经管职能的机构”指那时被认真任命为被转授子基金投资经管职能的东谈主士或已
被授予子基金的投资经管职能的东谈主士的继任东谈主士(如有);
“投资限制”指,就任何子基金而言,对本契约及/或缔造相关子基金的补充契约所载的投资
及/或假贷实施的限制;
“经管费”指基金经管东谈主有权根据第 25.1 条规矩有权取得的任何经管费;
“基金经管东谈主”指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或那时根据第 34 条规矩妥为委任为信托的继任
基金经管东谈主的任何其他又名或多名东谈主士;
“最低基金份额数量”指基金经管东谈主在职何特定情况下或多数情况下往往决定为任何合手有东谈主
可合手有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最低数量或价值的基金份额数量或价值;
“资产净值”指,就任何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而言,该子基金或类别(视乎文义要求)的
资产净值,根据附表 1 的规矩狡计;
“份额净值”指根据附表 1 规矩狡计的特定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
“文牍”指根据第 38 条规矩向又名或多名合手有东谈主发出的文牍,“奉告”应作相应解释;
“基金说明书”指基金经管东谈主就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发售刊行的基金说
明书、私募配售说明书、基金说明书或私募配售说明书附录或其他发售文献(该等文献可
往往更新及/或更始);
“事迹推崇费”指基金经管东谈主有权根据第 25.1(B)条规矩取得的任何事迹推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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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迹推崇期”指,就任何类别基金份额而言,与狡计事迹推崇费相关的时代(若有),该
时代在相关基金说明书中指定或由基金经管东谈主另行决定;
“东谈主士”包括企业、搭伙企业、公司、法东谈主团体或犯罪东谈主团体或联邦、州或其分部或其任何
政府或政府机构;
“中国接济东谈主”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接济东谈主受寄托代表”指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认同商品市集”指辞寰球上任何国度/地区有声望且那时已取得基金经管东谈主认同的任何商品
市集;
“认同证券市集”指辞寰球上任何国度/地区有声望且那时已取得基金经管东谈主认同的任何证券
交游所、场外市集或证券交游商协会;
“赎回截止时分”指,就任何类别基金份额而言,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就基金份额的赎回决定的
相关交游日或较早营业日的时分;
“赎回费”指赎回根据第 13.6 条决定的赎回基金份额时留存的用度(若有);
“赎回价”指将赎回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价钱,该价钱应根据附表 1 的规矩
决定;
“合手有东谈主名册”指第 9 条所述的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名册;
“基金登记机构”指受托东谈主往往委任的就任何子基金接济合手有东谈主名册的东谈主士;
“东谈主民币元”或“RMB”或“¥”指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那时及往往选拔的法定货币;
“逆回购交游”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游的敌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改日按约订价钱回
售该等证券的交游;
“销售及回购交游”指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游的敌手方,并同意在改日按约订价
格(含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游;
“证券融资交游”指证券假贷交游、销售及回购交游及逆回购交游的统称;
“证券假贷交游”指子基金按约定用度向证券借入敌手方借出其证券的交游;
“证券市集”指寰球任何国度/地区的证券交游所、场外市集或其他证券市集,包括就任何特
定投资而言,辞寰球上任何国度/地区负责交游该投资且基金经管东谈主及受托东谈主认为一般可为
该投资提供令东谈主闲适的市集的公司、企业或组织,在该情况下,该投资应视为在视同由该
公司、企业或组织组成的证券市集交游的灵验许可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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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O”指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律例第 571 章);
“指定用度”指基金经管东谈主与受托东谈主往往议定的合理款项;
“指定处事处”指,就受托东谈主而言,香港中环皇后大路中 1 号;就基金经管东谈主而言,香港中
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厦 4109 室或(在职一种情况下)往往文牍合手有东谈主的其他处事处;
“子基金”指根据补充契约缔造及根据本契约及该补充契约存续的单独信托,就该信托刊行
一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
“认/申购截止时分”指,就任何类别基金份额而言,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就基金份额的刊行决定
的相关交游日或较早营业日的时分;
“认/申购费”指刊行根据第 7.8 条决定的基金份额时收取的用度(若有);
“认/申购价”指将刊行的特定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钱,该价钱应根据附表 1
的规矩决定;
“具有鸿沟的金融机构” 具有《守则》中规矩的含义;
“补充契约”指基金经管东谈主与受托东谈主就缔造子基金签署的补充本契约的信托契约;
“信托”指本契约组建的伞形单元信托,称为博时投资基金或(在不造反第 34.6 条的前提下)
受托东谈主和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决定的其他称呼,并(若文义另有要求)包括相关补充契约就任
何子基金组建的每一个单独信托;
“受托东谈主”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那时根据第 33 条规矩妥为委任为信托的
继任受托东谈主的任何其他又名或多名东谈主士;
“基金资产”指,就每个子基金而言,受托东谈主根据本契约及适用于该子基金的任何补充契约
的条件及条规合手有或视为合手有的整个资产,但那时贷记于应包摄该子基金的任何收益分拨
账户的任何金额除外,若该术语平淡使用,“基金资产”指包摄于整个子基金的基金资产;
“受托东谈主用度”指受托东谈主有权根据第 25.2 条规矩取得的任何款项;
“基金份额”指与该基金份额相关的类别的基金份额,除用于指代特定类别基金份额外,在
说起基金份额时,指整个类别的基金份额;
“单元信托”指具有为作为信托受益东谈主的东谈主士参与源自收购、合手有、经管或治理证券或其他
任何财产的利润或收益提供便利的主义或成果的任何安排;
“估值日”指,就任何类别基金份额而言,在该日按相关基金说明书规矩狡计资产净值或份
额净值的营业日及/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决定的其他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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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点”指,除非相关基金说明书另行规矩,每个估值日中终末的相关市集收市时分或基
金经管东谈主就一般情况或特定类别基金份额决定的与圭臬市集通例一致的其他时分;
“价值”指,就组成整个或任何部分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而言,根据附表 1 决定的该投资的
价值;
“年”指日积年;
“可”应解释为允许;
“应”应解释为有义务;及
“书面”包括印刷、摄影或其他以长期可视方式呈现或复制笔墨的方式(包括传真传输,前
提是发送者的开辟应已阐发妥为传输)。
应包含公司;对任何法规的提述应视为提述该法规经往往更始或从头颁布的版块。
的提述是对本契约中的条件和附录的提述。
过火他财产。
接济或限度整个各子基金的财产,及以单独明确的信托方式代合手这些财产。任何宣称为或
由任何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签订的交游应为信托或子基金(视乎情况而定)的受托东谈主的交游
或该受托东谈主或其代表以其作为受托东谈主或代表的身份签订的交游。合手有东谈主或根据或通过该合手
有东谈主主意权柄的东谈主士应无权取得基金资产的任何特定部分或任何子基金的特定资产的权益
或权益单元。合手有东谈主在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权益应以那时或往往以该合手有东谈主口头注册的基
金份额代表。与任何子基金相关的基金份额不错一个或多个类别刊行。特定类别的整个基
金份额在整个方面具有同等的地位。可刊行不少于基金份额的千分之一的破碎基金份额或
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同意的破碎基金份额,任何类别的破碎基金份额应与归并类别的竣工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地位,并按比例享有同等权益。对于本体上无法接济的子基金的财产,
受托东谈主应以该子基金的口头在其账簿中妥善保存此类财产的纪录。
不造反本契约及该等补充契约条规的情况下缔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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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的书面文牍,要求缔造新的子基金。子基金应由签订信托契约的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管
理东谈主缔造及构建,而无需取得合手有东谈主的同意;除非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另行同意,该信托
契约应基本选拔附表 4 所载的补充契约方式。
如同其:(i)为本契约一方且已签署本契约;(ii)已为其自身及整个该等东谈主士承诺谨守本契约
及受本契约整个条规拘谨;及(iii)已授权及要求基金经管东谈主和受托东谈主作出本契约可能要求
的整个行径及事项,或授权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视情况而定)这样作念。
适用的《守则》规矩,并应长久以谨守及合适《守则》的方式行事(可经香港证监会授予
的任何适用的豁免或免除转换)。
经管东谈主的任何权柄。特定子基金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并无亦未取得除与该等基金份额相关的
子基金之外的任何子基金资产的任何权柄或权益。
一步的付款,亦不得就该合手有东谈主合手有的基金份额对该合手有东谈主施加进一步的义务。合手有东谈主的
处事仅限于相关其基金份额的付款。
受托东谈主或其代表为该子基金的利益合手有或接收的投资、现款过火他财产,包括随后就该子
基金刊行的基金份额的所得款项,但不包括贷记于该子基金的任何收益分拨账户的款项或
根据本契约分拨或付出的任何款项。
(A) 刊行基金份额的所得款项(在扣除任何认/申购费及任何额外款项或作出相关拨备后)
应在信托的账册应用于相关子基金,与之相关的资产和欠债以及收入和开支应根据本
契约规矩应用于该子基金;
(B) 若任何资产源自其他资产(非论为现款或其他),该等繁衍资产应在信托的账册中应
用于与其起首资产交流的子基金以及任何投资估值,价值的增减应应用于相关子基金;
(C) 若基金经管东谈主在磋商审计师后认为任何信托资产不包摄于特定子基金,基金经管东谈主应
决定任何该等资产在子基金之间分拨的依据,并可往往转换该均分拨,该均分拨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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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主义对整个合手有东谈主具有拘谨力,前提是在整个子基金之间根据每个子基金的资产
净值按比例分拨,则无需磋商审计师;
(D) 若基金经管东谈主在磋商审计师后认为任何债务或或有欠债不包摄于特定子基金,除非在
本契约中另行规矩,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决定任何该等债务或或有欠债在子基金之间分拨的
依据(包括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适合的任何后续从头分拨的条件),并可往往转换该均分
配依据,该均分拨应就整个主义对整个合手有东谈主具有拘谨力,前提是在整个子基金之间
根据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分拨,则无需磋商审计师;及
(E) 在不造反上文第(C)和(D)条的前提下,每个子基金的资产应仅为该子基金的主义使用,
应与整个其他子基金的资产隔断,不得用于反璧(非论径直或障碍)任何其他子基金
的债务或与任何其他子基金相关的申索,不得用于任何其他主义。
类别基金份额的方式以及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适合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类别的记账
货币)的书面文牍,决定设立与子基金相关的新类别基金份额,而无需合手有东谈主的同意。除
非受托东谈主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其拒却该等文牍,不然,该等新类别基金份额应视为在以下时分
创建(以较早者为准):
(A) 自受托东谈主收到该书面文牍之日起十四(14)天期限届满之时;及
(B) 基金经管东谈主收到受托东谈主对于其并未反对或拒却该文牍的书面阐发之时,
前提是就任何子基金创建的新类别基金份额会毁伤该子基金的任何其他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的
权柄或权益,未经该等合手有东谈主书面同意,不得创建该新类别基金份额。
独的类别账户(均称为“类别账户”),为此,以下条规应适用,除非相关补充契约另行规
定:
(A) 该等类别账户应参考特定类别基金份额指定;
(B) 就是刊行该类别基金份额的所得款项的金额应贷记至相关类别账户;
(C) 就是支付予合手有东谈主的任何赎回所得款项的金额以及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赎修起付的
任何其他金额应借记至相关类别账户;
(D) 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在职何估值期内的增多(非论相关主义为何):
(1) 相关子基金由于刊行额外基金份额所导致的价值增多;
(2) 相关子基金由于支付基金份额收益分拨或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所得款项所导致的
价值减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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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何指定类别扣减及指定类别增多(如下文界说),
应按相关估值期脱手时包摄于每个类别账户的价值占相关子基金整个类别账户的价值
总值的比例分拨至各个类别账户;
(E) 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仅包摄于特定类别基金份额的与相关估值期相关的任何用度、欠债、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货币对冲交游产生的损失)、开支及收益分拨的金额(下文
简称“指定类别扣减”)应借记至相关类别账户;
(F) 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仅包摄于特定类别基金份额的与相关估值期相关的任何预支用度、资
产、利润(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货币对冲交游产生的利润)、收益或收入的金额(下文
简称“指定类别增多”)应贷记至相关类别账户;及
(G) 每个类别账户于估值期脱手时的价值,经借记任何指定类别扣减及贷记任何指定类别
增多后,应为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于决定估值的日历的价值,前提是发生任何会影响相
关子基金应包摄于为任何特定类别存续的类别账户的资产净值的比例的事件,受托东谈主
可作出其认为适合的诊治,以确保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增减以及整个欠债及开支均
适合及公谈地包摄于为相关子基金的每类别基金份额存续的类别账户。
何类别的一个基金份额拆分为两个或以上的基金份额,自后,任何该等基金份额应作相应
拆分。
(A) 受托东谈主在本契约下根据本契约条件提供的服务并不组成向信托、基金经管东谈主、他们
的任何职工或他们的关联公司的任何职工提供的信托建议、ERISA 或《好意思国国内税
收法》或任何实质雷同于 ERISA 的法律、司法或法规或雷同法律规矩的信托服务或
交游;及
(B) 受托东谈主或其任何职工、关联公司或服务提供商均未就信托或任何子基金资产的经管
或治理利用任何酌情权或限度权;何况受托东谈主在职何情况下均无需开展任何可能会
导致受托东谈主或其关联公司被视为 ERISA 界定的受信东谈主或任何子基金或投资其资产于
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任何缱绻的受信东谈主的行动。
何缱绻或交游的资产。基金经管东谈主将实时遴选整个必要的行动,以确保自本契约顺利日历起,
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资产长久不会成为或被视为组成《缱绻资产条例》界定的任何缱绻的资
产。若其合理怀疑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资产组成《缱绻资产条例》界定的任何缱绻的资产,
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实时书面文牍受托东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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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文牍;(B)受托东谈主未能实时收到上文第 4A.2 条所述的任何文牍;或(C)受托东谈主或关联公司
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存在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资产组成《缱绻资产条例》界定的任何缱绻
的资产的首要风险,受托东谈主应有权通过提前书面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立即远离本契约及任何相
关安排。
《缱绻资产条例》或雷同法律界定的任何缱绻的资产而遭受的任何及整个欠债、损失、毁伤、
刑事处事、行动、判决、诉讼、成本、用度或支拨(非论其类型或性质为何),基金经管东谈主同意
在税后基础上,向受托东谈主过火关联公司作出补偿,确保其免受毁伤。在本契约远离后,本第
(A) 术语“ERISA”指 1974 年《好意思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经更始)及据此颁布的法
规及裁定、豁免妥协释;
(B) 术语“《好意思国国内税收法》”指 1986 年《好意思国国内税收法》及据此颁布的法规及裁定;
(C) 术语“缱绻”指 ERISA 第 3(3)节界定的“职工福利缱绻”或《好意思国国内税收法》第 4975
(e)(1)节界定的“缱绻”;
(D) 术语“《缱绻资产条例》”指《好意思国劳工部条例》(29CFR 第 2510.3-101 节)及据此
颁布的法规及裁定、豁免妥协释;及
(E) 术语“雷同法律”指《好意思国国税局法》第 4975 节。
(A) 各类别在每个相关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B) 各类别基金份额在每个相关交游日的申购价(在相关日历已收到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
刊行央求);
(C) 各类别基金份额在每个相关交游日的赎回价(在相关日历已收到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央求)。
或任何时段内,暂停任何子基金或任何类别的资产净值确切定及/或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发
行及/或调治及/或赎回,及/或延长向已赎回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东谈主士支付赎回资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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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的主要部分通常上市、挂牌、交游或买卖所在的任何证券市集或商
品市集或期货交游所住手或限制或暂停交游或确定相关子基金投资的价钱通常选拔的
任何技术出现故障;或
(B) 因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相关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无法合
理、快速或公谈确定;或
(C) 确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申购价或赎回价通常选拔的任何
系统及/或通讯技术出现故障,或因任何其他原因,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相关类别
的份额净值、申购价或赎回价无法快速及准确决定;或
(D) 存在特定情况,因该等情况,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无法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变现相关子
基金的任何投资,或无法在不严重毁伤相关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的情况下变现;或
(E) 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变现或付款或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刊行或赎回
将或可能波及的资金汇出或汇回本国将会延伸或无法实时按正常汇率实践;或
(F) 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或其就信托及/或相关子基金的运营委任的代理东谈主的业务运营因瘟
疫、战争、恐怖主义、暴 动、翻新、内乱、暴 乱、歇工或天灾施行中断或住手;或
(G) 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相关子基金或类别基金份额的刊行、赎回或转让会导致违背任何适
用法律,或被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要津要求暂停或延期。
值及/或刊行及/或调治及/或赎回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及/或支付相关类别的赎回资金(视情况
而定),直至基金经管东谈主晓喻竣事暂停,但暂停应在激昂以下条件的首个营业日之后的任
何日历远离:(i)导致暂停的条件不再存在;及(ii)并不存在其他可根据第 6.1 条规矩批准暂
停的条件。
赎回或调治央求(但前提是该等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调治并未在暂停之前的交游日实践)。
若基金经管东谈主并未在暂停远离之前收到除去任何该等央求的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应根据本契
约的条件,在紧随暂停远离之后的交游日赎回或调治其已收到赎回央求或调治央求(视情
况而定)的基金份额。
基金或类别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及香港证监会发出暂停文牍。
金创建基金份额。基金经管东谈主应有权为子基金的利益,根据本第 7 条的规矩促使刊行该等
基金份额(包括破碎基金份额),并为此代表相关子基金接受认/申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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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东谈主往往要求的文献过火他信息。若任何基金份额央求在相关交游日的认/申购截止时分
之后收到,该央求将视为在紧随该接收日历之后的营业日收到,前提是若相关央求在相关
交游日的估值点之前收到,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同意接受在该交游日的认/申购截止时分之后收到
的央求。
为“受限制东谈主士”)径直或障碍或实益购买或合手有:
(A) 不对格投资者;
(B) 存在特定情况(非论径直或障碍影响该等东谈主士,非论基于该等东谈主士单独或与其他任何
东谈主士(非论他们是否存在关联)一同筹商,或任何其他对基金经管东谈主而言相关的情
况),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该等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或相关子基金招致或
濒临任何税务处事或遭受任何其他潜在或施行的资产损失,或令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
或相关子基金须谨守任何额外法规,而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或相关子基金本无需招致、
濒临或谨守该等处事、损失或法规;或
(C) 违背任何国度或政府机构的适用法律或适用要求。
由。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当拒却少于相关类别的最低基金份额数量的央求。若基金份额央求被全
部或部分拒却,所收到的认/申购资金或其相关余额应以受托东谈主认为适合的方式返还央求东谈主
(无息及扣除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在复返该等认/申购资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时招致的任何
用度后)。
认/申购费及任何额外款项。
日刊行。在相关召募期届满后,基金经管东谈主不错仅在职何类别的交游日刊行相关类别的基
金份额。
并未筹得该最低额或若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陆续发售不具买卖可行性,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决定不发
售相关子基金或类别。在该等情况下,在召募期收到的认购资金应以受托东谈主认为适合的方
式返还相关央求东谈主(无息及扣除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在复返该等认购资金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时招致的任何用度后)。
于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的百分比与(i)相关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或(ii)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刊行
央求的认/申购资金或认/申购所得款项的乘积。基金经管东谈主可针对一般或特定情况,区分
就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收取的认/申购费的金额,在不同央求东谈主之间区分对他们收取的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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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金额,及/或基于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合适的基准或比例向特定东谈主士授予认/申购费扣头。
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往往通过提前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发出版面文牍,变更认/申购费,
若为获认同子基金,该文牍应在变更顺利日历前提前至少 1 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更
万古段)发出,未经非常有筹商批准,认/申购费不得跳跃所刊行的每份基金份额认/申购价
的 5%。就任何基金份额的刊行收取的认/申购费并不纳入相关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应单
独支付,并应由基金经管东谈主留存或支付予基金经管东谈主,以供其为自身利益使用。
之外的其认为可代表非常交游费或开支(包括在投资就是央求资金的款项及刊行相关基金
份额或托福或签发相关基金份额施展书或向受托东谈主汇款时可能产生的印花税、其他税费、
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及登记费)的适合拨备的其他款项(下文简称“额外款项”)。
任何该等额外款项将支付予受托东谈主,并组成相关子基金的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额付款应在相关认/申购截止时分之前以相关类别货币的清理资金支付。基金经管东谈主应根据
本契约的条件,实时将以基金份额付款方式收到的任何款项支付予受托东谈主。若并未在认/申
购截止时分之前收到全额清理资金付款,除非基金经管东谈主另行决定,不然,央求将推迟至
下一个交游日处理。若基金份额在收到清理资金之前刊行,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及若受托东谈主要
求,应)取消相关基金份额的刊行。在作出该等取消时,相关基金份额应视为从未刊行,
该等基金份额的央求东谈主无权就该等取消提倡针对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的任何申索,条件是:
(A) 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的先前狡计不得因该等基金份额的取消而从头开启或无
效;
(B) 受托东谈主应有权向央求东谈主收取(及留存以为其自身利益使用)其往往决定的代表处理来
自该央求东谈主的基金份额央求以及后续取消波及的行政用度的取消费;及
(C) 基金经管东谈主可为相关子基金的利益,要求央求东谈主就如斯取消的每个基金份额支付该等
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跳跃该等基金份额于基金份额取消日黄历应就已取消基金份额适
用的赎回价的金额(若有)。
妥为接收之前,不会签发任何施展书或对于合手有东谈主名册登记的书面阐发。整个如斯收到的
金额在收到时应组成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可由基金经管东谈主于归并或任何后续交游日出售,以激昂任何认/申购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央求
(全部或部分),而无需发出任何文牍。该等出售应按不跳跃(a)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于该交
易日的认/申购价(若适用)乘以如斯出售的基金份额数量所得的金额,与(b)在刊行归并
类别交流数量基金份额时本应收取的认/申购费及额外款项的总和的价钱实践。基金经管东谈主
应有权将其就如斯转售收到的整个资金留存,以供其私用及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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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时代创设、刊行或出售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通过交换投资,向相关东谈主士作出基金份额刊行安排,前提是不得造反以下条规:-
(A) 在相关投资已令受托东谈主信纳的方式包摄于受托东谈主之前,不得刊行基金份额;
(B) 若接受投资会导致违背第 18 条的规矩,则不得接受投资,亦不得刊行相应的基金份额;
(C) 任何该等交换应基于以下条件进行(包括以相关子基金的资产支付该等交换的成本、
用度及开支以及任何认/申购费的规矩):将刊行的基金份额数量应为在就是所转让的
投资价值加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适合的、买入投资可能波及的财务及购买用度拨备,但减
去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适合的、与投资包摄相关的将由相关子基金资产支付的任何成本、
用度或开支的总额支付后,按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认/申购价应刊行的基
金份额数量;
(D) 相关投资应基于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的依据估值,前提是该估值不得跳跃在交换日可通过
应用附表 1 的条规获取的最高金额;及
(E) 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应信纳,该等交换的条件不会导致对相关子基金的现存基金份额
合手有东谈主变成任何毁伤。
补充契约的规矩(若不同)将其合手有的任何类别的任何或整个基金份额(下文简称“现存
类别”)调治为交流子基金或任何其他子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基金份额(下文简称“新类
别”)。
东谈主及/或受托东谈主往往要求的文献(包括相关施展书(若有))过火他信息。在不造反第 6.3
条规矩的前提下,调治央求一朝发出,未经基金经管东谈主同意,将不成破除。基金经管东谈主可
根据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要求的条件和条件,接受以(基金经管东谈主和受托东谈主议定的)传真或电
子方式发出的基金份额调治央求。若央求通过传真或电子方式传输,对于因该等传输的未
能接收或无法辨别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基于善意投降源自合手有东谈主而遴选的任何行动所导
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或其各自获寄托代表或代理东谈主均无需对合手有东谈主负责。
时分之前接收。若任何调治央求在适用的赎回截止时分或申购截止时分之后收到,除非基
金经管东谈主就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情况另行决定并文牍受托东谈主,不然,该调治央求应视为已
于下一个营业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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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现存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将参考相关交游日的赎回价实践;
(B) 若现存类别与新类别具有不同的类别货币,现存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所得款项在扣除
任何调治费后,应调治为新类别的类别货币;及
(C) 扫尾金额将用于在相关交游日(受托东谈主已于该日历的新类别申购截止时分之前收到采
用新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清理资金)按相关申购价申购新类别基金份额。
金经管东谈主可能决定的百分比与(i)调治出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或(ii)就调治出的基金份额应
付的赎回所得款项,或(iii)新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的乘积的金额。基金经管东谈主可针对一
般或特定情况,区分就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收取的调治费的金额,及/或基于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
合适的基准或比例向特定东谈主士授予调治费扣头。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往往通过提前向合手有东谈主发出
书面文牍变更调治费,若为获认同子基金,该文牍应在变更顺利日历前提前至少 1 个月
(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更万古段)发出,未经非常有筹商批准,调治费不得跳跃所调治的现
有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赎回价或申购的新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的 5%。除非基金管
理东谈主另行决定,调治费应由基金经管东谈主留存或支付予基金经管东谈主,以供其为统统的自身利
益使用。
经管东谈主认为可代表非常交游费或开支(包括在投资与用于认购新基金份额类别的金额尽头
的款项及刊行相关基金份额或托福或签发相关基金份额施展书或向受托东谈主汇款时可能产生
的印花税、其他税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及登记费)的适合拨备的其他款项(下
文简称“额外款项”)。任何该等额外款项将支付予受托东谈主,并组成相关子基金的基金资产
的一部分。
现存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根据第 13.16 条规矩受限制,调治应相应受限制。
(包括磁或电子纪录)的合手有东谈主名册。
东谈主士及委任继任东谈主替代如斯罢黜的基金登记机构,前提是对基金登记机构的委任应基于以
下条件实践:
(A) 基金登记机构应按受托东谈主往往教学的方式及方式珍视及经管合手有东谈主名册且未采纳托东谈主
书面同意不得转换合手有东谈主名册的方式或其经管,而受托东谈主应有资历全权酌情决定授出
或破除相关同意。
(B) 基金登记机构应立即顺从受托东谈主就合手有东谈主名册的方式及经管往往文牍基金登记机构的
整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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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金登记机构应于任何时分应受托东谈主的请求就合手有东谈主名册过火经管提供受托东谈主要求的
整个费力及解释。
(D) 基金登记机构快活许受托东谈主或任何代表受托东谈主之东谈主士随时查阅合手有东谈主名册及整个附庸
纪录以及整个文献、教唆、转让、已刊出的施展书或其他相关合手有东谈主名册经管的文书。
(E) 基金登记机构快活许受托东谈主或任何代表受托东谈主之东谈主士于任何时分在发出或不发出预先
文牍的情况下进入基金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是以搜检受托东谈主但愿搜检的任何文献并进行
其认为合适的搜检。
(A) 相关子基金的各个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的称呼及地址;
(B) 该等合手有东谈主合手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量和类别以及任何相关施展书(若有)的序列号;
(C) 该等合手有东谈主就其名下基金份额录入合手有东谈主名册的日历,若该东谈主士通过转让文书成为合手
有东谈主,则应录入足以识别出让东谈主的称呼及地址的参考信息;
(D) 任何转让的登记日历以及受让东谈主的称呼和地址;及
(E) 基金份额的赎回细目及任何基金份额根据第 13 条的规矩刊出的日历。
(A) 法东谈主团体可登记为合手有东谈主或联名合手有东谈主之一;
(B) 基金登记机构无义务将四东谈主以上登记为任何基金份额的联名合手有东谈主;及
(C) 若基金份额由多东谈主联名合手有,基金登记机构无义务就该等合手有签发跳跃一份施展书
(若有),将一份施展书托福其中一东谈主即视为将施展书妥为托福整个该等联名合手有东谈主。
基金登记机构或受托东谈主要求的手续相应转换或促使转换合手有东谈主名册。
关闭跳跃 30 个营业日。
常营业时天职(但须谨守基金登记机构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但在每个营业日可供查阅的
时分应不少于 2 小时)供该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免费查阅,前提是子基金的合手有
东谈主名册以磁盘方式或根据其他机械或电子系统保存,本第 9.7 条的规矩可通过生成合手有东谈主
名册内容的表露凭据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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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相信其为相关对其中所登记基金份额享有权柄的东谈主士的决定性施展,任何信托文牍
(非论昭示、示意或推定)均不得录入合手有东谈主名册。合手有东谈主应为受托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经管东谈主认同具有其名下基金份额的任何权柄、整个权或权益的惟一东谈主士,受托东谈主、基
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将该等合手有东谈主视为相关基金份额的统统整个东谈主,而不受任何相
反意旨道理的文牍拘谨,且无义务驻扎或防御任何信托的签署,或认同影响该等基金份额整个
权的任何信托或权益单元或其他权益,除非本契约明确规矩或具有统辖权的法院要求。
明书,在本契约中整个对施展书签发的提述应作相应解释。所签发的任何施展书应选拔
附表 2 所载方式或基金经管东谈主与受托东谈主往往议定的其他方式。每份施展书应带有序列号,
指明合手有东谈主称呼以及施展书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数量及类别。施展书可代表任何破碎基
金份额或任何其他面值的基金份额。
托福其施展书以便背书或列印因该均分拆所产生的基金份额数量,或向或促使向该等合手
有东谈主发送(风险由合手有东谈主承担)代表该合手有东谈主有权因该均分拆享有的额外基金份额数量
的施展书,并在相关子基金合手有东谈主名册中作出适合的纪录。
的其他方式署名,该等署名应为亲笔署名、传真或受托东谈主限度下的机械方式作出的署名。
未经如斯署名,任何施展书均无遵循。如斯署名的施展书应灵验及具有拘谨力,非论受
托东谈主或作为受托东谈主的获授权署名东谈主在施展书署名的任何东谈主士是否已不再为受托东谈主或(视
乎情况而定)不再取得如斯授权。
契约下的施展书的条件激昂后签发。受托东谈主应遴选合理的严慎顺序,以确保在收到认购/
申购款项之前不会刊行基金份额的施展书。
任何或整个施展书(若有),以换取其可能要求的代表交流类别的归并总和基金份额的
一或多个获认同面值施展书。在职何该等交换可实践前,合手有东谈主应将待交换施展书交予
基金登记机构刊出,并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根据本契约就签发新施展书应付的整个款项
(若有)。
有)应向基金登记机构出示,以便背书或刊出;若要求,相关原始施展书所代表但未转
让、调治或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的余额施展书应在与转让、调治或赎回相关的整个应付
款项全额支付以及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文献或其他信息提供之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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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斯刊行的每份施展书向其支付不跳跃指定用度的用度以及就是受托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
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因此招致的开支的金额。
有东谈主的请求,向该合手有东谈主签发代表归并类别交流总和基金份额的新施展书,以代替原始
施展书,但在合手有东谈主已激昂以下条件前,不得刊行新施展书:
(A) 已向受托东谈主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提供令其信纳的对于原始施展书已遗失、被盗或就义
的凭据,若为残损或污损,则出示及提交残损或污损的施展书以便刊出;
(B) 支付与看望相关事实相关的整个用度以及根据第 10.7 条应付的任何款项;及
(C) 向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提供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及/或基金登记机
构可能要求的补偿(若有)。
的施展书。
招致任何处事。
的整个或任何基金份额,但若任何类别基金份额部分合手有的转让会导致出让东谈主或受让东谈主
合手有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基金份额数量,该转让不得给以登记。
盖印)及受让东谈主签署,在不造反第 11.4 条规矩的前提下,在受让东谈主的称呼录入合手有东谈主名
册之前,出让东谈主仍应被视为所转让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可保留已登记的所
有转让文书。
章,并与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能往往要求的其他文献(包括相关施展书(若有))
以过火他信息(包括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的、为确保谨守任何相关或适用司
法统辖区的任何法定条规、政府或其他要求、法规所需的信息或文献)一同提交基金登
记机构,以便登记。
必需)前,受托东谈主可要求出让东谈主及/或受让东谈主向其支付不跳跃指定用度的用度以及就是受
托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经管东谈主就此招致的任何用度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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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相关的施展书(若有),并将该等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从合手有东谈主名册中移除。就本契
约的任何主义而言,该等移除不得视为刊出基金份额或将该等基金份额破除刊行。
已故合手有东谈主合手有的基金份额的任何权柄或权益的惟一东谈主士。若任何合手有东谈主(并非联名合手
有东谈主的一员)逝世,该已故合手有东谈主的遗产实践东谈主或经管东谈主应为获受托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
及基金经管东谈主认同为享有已故合手有东谈主合手有的基金份额的整个权的惟一东谈主士。
求的逝世施展及提交相关施展书(在那时已就基金份额签发施展书的情形下)之后,有
权被登记为相关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及妥为获签发包摄其名下的新施展书(若适用)。
或基金登记机构认为足以施展其整个权的凭据后,登记成为该等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若
该东谈主士书面文牍基金登记机构其登记意愿)或将该等基金份额转让予其他东谈主士。本契约
相关转让的整个限制及规矩应适用于任何该等文牍或转让,如同停业、资不抵债或清理
并未发生,该等文牍或转让为合手有东谈主实践的转让一般。
额相关的整个应付款项,但无权接收任何合手有东谈主大领略知、或参与合手有东谈主大会、或在会
上投票,直至其登记成为该等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
东谈主士的任何款项,直至该东谈主士已登记为该等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
付文牍书、法院敕令、单务契约或其他与任何基金份额的整个权相关或影响任何基金份
额的整个权的文献之前,受托东谈主可要求作出央求登记的东谈主士向其支付不跳跃指定用度的
用度以及就是受托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经管东谈主就此招致的任何用度的款项。
何交游日变现或赎回其合手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经管东谈主及/或受托东谈主往往要求的文献(包括相关施展书(若有))过火他信息。在不
造反第 6.3 条规矩的前提下,赎回央求一朝发出,未经基金经管东谈主同意,将不成破除。基
金经管东谈主可根据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要求的条件和条件,接受以(基金经管东谈主和受托东谈主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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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传真或电子方式发出的基金份额赎回央求。若央求通过传真或电子方式传输,对于
因该等传输的未能接收或无法辨别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基于善意投降该等传输乃源自合手
有东谈主而遴选的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经管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或受托东谈主均无需
对合手有东谈主负责。
该特定交游日实践。除非基金经管东谈主另行决定并文牍受托东谈主,在一般或任何特定情况下,
在赎回截止时分之后收到的赎回央求应视为是不才一个交游日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央求。
(A) 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按不低于在该交游日适用于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价减任何赎回费及本契
约及/或相关补充契约规矩的其他任何扣减的价钱向相关基金份额的相关合手有东谈主购
买;
(B) 刊出相关基金份额,并以相关子基金的资产按在该交游日适用于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价减任何赎回费及本契约及/或相关补充契约规矩的其他任何扣减的价钱向相关合手
有东谈主付款;
(C) 刊出相关基金份额,并根据第 13.13 条的规矩向相关合手有东谈主转让相关子基金的什物质
产;或
(D) 结合多种方式支付。
基金经管东谈主可能决定的百分比与(i)相关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或(ii)相关基金份额应付的赎
回所得款项,或(iii)央求刊行相关基金份额时收到的申购所得款项的乘积的金额。基金管
理东谈主可针对一般或特定情况,区分就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的金额,及/或基于
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合适的基准或比例向特定东谈主士授予赎回费扣头。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往往通过
提前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发出版面文牍,变更赎回费,若为获认同子基金,该
文牍应在变更顺利日历前提前至少 1 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更万古段)发出,未经
非常有筹商批准,赎回费不得跳跃所变现的每基金份额赎回价的 5%。赎回费应从就基金份
额赎回时应付合手有东谈主的款项中扣除,及除非基金经管东谈主另行决定,应由基金经管东谈主留存
或支付予基金经管东谈主,以供其私用及获益。
金资产的投资或向受托东谈主汇款时可能产生的印花税、其他税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
户费及登记费)的适合拨备的其他款项(下文简称“额外款项”)。任何该等额外款项将
由受托东谈主留存,并组成相关子基金的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不得部分赎回其合手有的基金份额。若出于任何原因,合手有东谈主合手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少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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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基金经管东谈主可文牍该合手有东谈主,要求其根据本第 13 条规矩提
交相关该等基金份额的赎回央求。
行任何苦要的卖出,以提供支付赎回所得款项所需的现款。
的基金份额相关的转让文书,在适合的施展书(若有)背书及签署必要或稳健的声明,
作为施展该合手有东谈主不再享有所述基金份额的权益的凭据。
东谈主的任何金额应在以下时分(以较晚者为准)之后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支付(若为
获认同子基金,不得晚于自基金份额赎回所在交游日起计一个月期限届满之时,除非香
港证监会另行许可):(i)相关交游日;及(ii)灵验的原始赎回央求及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
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包括相关施展书(若有))已收到且合手有东谈主的签名依然以受托东谈主
信纳的方式考证之日。
(A) 赎回所得款项将以相关类别货币通过电汇、支票或受托东谈主许可的其他方式支付。支
付产生的银行用度(若有)将根据基金经管东谈主及受托东谈主的决定,由相关合手有东谈主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该等银行用度将从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或相关子基金承担。
若合手有东谈主要求以类别货币之外的任何货币付款,且基金经管东谈主可接受该货币,将按
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确那时现行市集汇率进行调治,任何调治用度均由合手有东谈主承担。赎
回所得款项不含与自相关基金份额赎回所在的相关交游日起计至施行付款时止的期
间相关的利息。
(B) 受托东谈主可幽囚应付任何合手有东谈主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赎回付款,并以之对消受托东谈主或基
金经管东谈主根据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规应收该合手有东谈主的任何未支付款项。受托东谈主亦可
自任何赎回所得款项(或就任何基金份额应付的其他任何付款)扣收受托东谈主或基金
经管东谈主根据法律规矩必须或可能须就相关子基金支付的任何财政收费、政府收费、
印花税过火他税收或其他税款、用度或任何类型的其他课税的金额。
该合手有东谈主什物转让组成相关子基金一部分的投资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激昂该合手有东谈主的赎回
央求,在这种情况下,以下条规将适用:-
(A) 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取舍要转让的投资;
(B) 要向相关合手有东谈主转让的投资应基于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的依据估值,但不得低于可通过
在相关估值日应用附表 1 的条规获取的最低金额,也不得高于通过前述条规获取的
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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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要转让的投资与要支付予该合手有东谈主的现款的总值应就是该合手有东谈主的基金份额赎回并
未通过转让相关子基金的什物质产的方式实践,而是通过刊出基金份额并以现款支
付赎回所得款项的方式实践时本应支付该合手有东谈主的金额,但与任何投资转让相关的
整个印花税、登记费过火他应付用度应由合手有东谈主承担;
(D) 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将要转让的投资以及要从相关子基金支拨的现款金额(若有)书面通
知受托东谈主,受托东谈主应在收到该文牍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合手有东谈主作出转让及付款,
在作出转让及付款后,相关基金份额应视为已于相关交游日刊出及从刊行中撤出;
(E) 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应信纳,该等转让的条件不成能会导致对相关子基金的余下基
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产生任何毁伤,且若无欺骗或粗放,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均不会因行
使本条的规矩或根据本条取舍转让的投资而招致对任何合手有东谈主的处事。
内,该其他货币出现官方晓喻的贬值,本应支付予相关变现合手有东谈主的金额应根据基金管
理东谈主认为适合的比例减少,以体现贬值的影响。
权柄及/或延伸支付与赎回相关的任何款项。
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总和或价值限制为在该交游日刊行在外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总和或
价值(不筹商任何已同意刊行的基金份额)百分之十(10%)或在取得香港证监会接纳的前
提下,基金经管东谈主就一般情况或任何特定交游日决定的较高比例。任何该等限制应按比
例适用于已就该交游日提交灵验的赎回央求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整个合手有东谈主。任何因
该等限制而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应在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下一个交游日按该交游日适用的赎
回价赎回(优先于后续赎回央求,但须受本第 13.16 条规矩的进一步适用规限)。若赎回
央求结转,基金经管东谈主将实时文牍相关合手有东谈主。
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可文牍该受限制东谈主士,要求其将该等基金份额转让予并非受限制东谈主士的
东谈主士,或要求该受限制东谈主士根据第 13 条规矩提交相关该等基金份额的赎回央求。若收到
该等文牍的任何受限制东谈主士并未在收到文牍后 30 天内转让或赎回其基金份额或以令受托
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信纳的方式施展(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决定应具有结尾性及拘谨力)
其并非受限制东谈主士,该东谈主士应视为已于该 30 天期限届满时根据第 13 条规矩提交赎回其
整个基金份额的书面央求。在职何情况下,不得基于相关任何东谈主士的基金份额整个权的
凭据不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确切切整个权并非于相关日历向基金经管东谈主清楚等情理质疑或
否决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对本条赋予的权力的利用,但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须善意利用
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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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东谈主向受托东谈主及/或基金经管东谈主提供其或他们要求的、任何与该合手有东谈主对基金份额的合手有
或权益相关事项的信息及凭据。
文牍受托东谈主,向基金登记机构提交施展书以刊出所代表的该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或要求基金登记机构刊出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若就该等类别基金份额并未刊行施展
书),以减合手相关子基金。该等文牍应指明要刊出的基金份额的数量和类别以及为此应
付予基金经管东谈主的金额。在利用该权柄前,基金经管东谈主应确保相关子基金财产有(或在
同意出售的投资完成后将含有)现款足以在该等减合手实践时支付应付予基金经管东谈主的金
额。对于如斯刊出的基金份额,基金经管东谈主应有权就如斯刊出的每个基金份额的相关子
基金收取就是赎回价的金额。
机构或要刊出的基金份额(若该等基金份额并无施展书刊行在外)的细目提交基金登记
机构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支付。在支付及提交后,相关基金份额应视为已刊出及从
刊行撤出。
(A) 合手有东谈主要求赎回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权柄已根据第 6 条的规矩被暂停;或
(B) 可赎回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数量或价值根据第 13.16 条受到限制。
子基金涵盖相关交游日的经审计财务申诉编制之前的任何时分要求基金经管东谈主施展相关
狡计的合感性。
获认同子基金,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许可)变更任何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任何子基金的
基础货币的任何变更应由基金经管东谈主在变更前至少提前一个月文牍受托东谈主及该子基金的
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
就根据第 13 条向合手有东谈主购买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付款以及整个其他根据本契约就任何
类别基金份额作出的付款应选拔该类别的类别货币作出,前提是:
(A) 基金经管东谈主可接受选拔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之外的货币就该类别基金份额作出的付
款,并可将该等货币调治为该类别的类别货币,相关用度由合手有东谈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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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金经管东谈主及受托东谈主可接受选拔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之外的货币支付的根据本
契约应付予他们的任何收费或用度;
(C) 基金经管东谈主及受托东谈主可应相关合手有东谈主的要求或与相关合手有东谈主达成条约,以相关类别
货币之外的货币支付与任何基金份额相关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调治货币的用度
应由相关合手有东谈主承担;及
(D) 在职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作出的收益分拨
不错相关类别货币之外的货币作出;及
任何货币调治应按基金经管东谈主以其统统酌情权在相关日历决定的其认为适合的兑换率实践。
支付或转让予受托东谈主(或根据其教学处理)。
子基金资产的完全及不受限制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假贷、出售、典质或押记的权力,
非论是否以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关联东谈主士为受益东谈主),如同其为该等资产的实益整个
东谈主一般。
任何方式交游或治理各子基金资产的完全酌情权(包括但不限于假贷、出售、典质或押
记的权力,非论是否以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关联东谈主士为受益东谈主),取舍、收购、变现
及经管整个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以及保存现款或进款所选拔的货币或该等现款或进款
所调治至货币在整个方面应为基金经管东谈主而非受托东谈主的处事。受托东谈主应遴选基金经管东谈主
合理要求的行动,签署基金经管东谈主合理要求的文献,使基金经管东谈主莽撞处理或治理任何
子基金的资产(包括通过贷款、销售、典质或押记方式)。
经管东谈主认为合适的货币以现款或进款方式存放于以下东谈主士处或贷款给以下东谈主士:-
(A) 受托东谈主、基金经管东谈主、被转授投资经管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干联东谈主士(为可接受存
D12(a)
款的合手牌机构),但该等现款进款应以合手有东谈主的最好利益的方式保存,并筹商到根
据一般及正常业务经过按公谈原则约定的雷同类型、鸿沟和期限的进款的现行买卖
利率;或
(B) 位于寰球任何所在且那时可接受公众或来自环球领域的进款的任何其他银行或金融
机构;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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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代表子基金就货币或任何其他财产签订的任何繁衍器用交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信
用繁衍器用交游或任何掉期、现货或远期交游或证券融资交游;及
(B) 任何投资或货币或指数的金融期货交游及/或差价合约及/或购买期权(非论是认沽或
认购期权)。
资于该子基金的其他投资,或提供基于本契约任何条规的主义所需的现款,或畴前述现
金或进款方式保留销售所得款项,或以组合方式运用该等款项。
产支付任何该等条约规矩的用度或其他款项)与关联或非关联第三方签订条约(包括但
不限于经纪条约、主交游条约、买卖条约以及与典质安排相关的条约),前提是由或代
表子基金实践的任何交游必须公谈、合适合手有东谈主的最好利益及基于可用的最好条件实践。
循本契约规矩的条件签订与投资的认购或购买相关的承销或分销合同。基金经管东谈主收到
的整个佣金或其他用度以及根据任何该等合同取得的整个投资或现款应组成相关子基金
的一部分,任何应付的认购或购买款项应以该子基金支拨。
或卖出投资,并应有权留存其源自任何该等买卖或与之相关的整个经纪费及佣金以及所
有经纪费及佣金回扣,以供私用及受益,但在与基金经管东谈主、任何被转授投资经管职能
的机构过火关联东谈主士相关的经纪商或交游商交游时,基金经管东谈主须确保:
(A) 相关交游按公谈交游条件进行;
(B) 基金经管东谈主须以应有的严慎作风彩选该经纪商或交游商,确保他们在那时的情况下
具备合适的资历;
(C) 该交游的实践须合适适用的最好实践圭臬;
(D) 就任何该等交游付予经纪商或交游商的用度或佣金,不得卓著同等鸿沟及性质的交
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用度或佣金;
(E) 基金经管东谈主须监督此等交游,以确保履行自己的处事;及
(F) 相关子基金的年报须败露任何该等交游的性质及相关经纪商或交游商收取的佣金总
额过火他可量化利益。
基金经管东谈主、任何被转授投资经管职能的机构过火任何干联东谈主士(视情况而定)可与任
何其他东谈主士共享该等佣金、经纪费、扣头或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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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c)
任何份额、权益单元或其他权益外,未采纳托东谈主书面许可(该等许可可就一般或任何特
定情况授予),基金经管东谈主、任何被转授投资经管职能的机构或他们的任何干联东谈主士不
得作为代表任何子基金的负责东谈主向受托东谈主出售投资或参与向受托东谈主进行的投资出售,亦
不得另行作为任何子基金的负责东谈主进行交游。若基金经管东谈主、该等被转授投资经管职能
的机构或该等关联东谈主士(已取得所需的许可)如斯作出销售及交游,基金经管东谈主、该等
被转授投资经管职能的机构或该等关联东谈主士(若适用)可(除非本契约另行明确规矩)
将其源自该等交游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润留存以供私用及受益。
币实践,相关款项不错该等货币的现款保存或进款,为此,可按官方汇率或基金经管东谈主
基于现行市集条件决定的其他汇率购买外币,以便用于当期或远期结算。任何该等交游
招致的任何用度及佣金应以相关子基金的资产支付。
力,非论受托东谈主或基金资产或其相关部分包摄的其他东谈主士是否为该典质或押记的一方。
托东谈主应合手有该等公司的全部已刊行股本,作为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基金经管东谈主应
为该等公司选任董事,基金经管东谈主应确保其领有经管该等公司合手有的整个投资、现款及
其他财产和资产的权限。组建及接济该等公司产生的成本、用度及开支应借记至相关子
基金。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经纪商)签订受托东谈主并非其中一方的任何类型的书面条约、安排、
买卖或交游(均称为“第三方安排”),基金经管东谈主应确保在职何该等书面第三方安排中
纳入如下书面条规:受托东谈主根据该书面第三方安排对第三方负有的处事在职何时候不得
跳跃该受托东谈主有权及莽撞自信托(或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获取的用以偿付其作为受托
东谈主根据该第三方安排对第三方支付的债务的净额,因此,若该受托东谈主有权自信托(或相
关子基金)的资产中获取的用以偿付其作为受托东谈主根据该第三方安排对第三方支付的债
务的净额减少至零,或信托(或相关子基金)的财产破钞,受托东谈主根据该第三方安排对
第三方负有的整个处事应给以祛除。
风险,以过火对该子基金投资组合的举座风险气象的影响,包括依据《守则》的相关标
准设立的要津和计谋。
(除其他事项外)经筹商该子基金的鸿沟及用度、开支水平过火他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相关
的其他因素后,以合适成本效益的方式经管该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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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论基金经管东谈主在本契约下有何投资权力,基金经管东谈主不得签定任何繁衍器用条约,
除非:
(1) 基金经管东谈主提前至少 10 个营业日将其要签定繁衍器用条约的意图(连同要签
定的繁衍器用条约副本)文牍受托东谈主;及
(2) 受托东谈主签署该繁衍器用条约,但受托东谈主保留要求基金经管东谈主也签署该繁衍器用
条约的权柄;及
(3) 基金经管东谈主必须妥为议定该繁衍器用条约,确保谨守第 17.17(B)条的要求,且
必须向受托东谈主提供签署该繁衍器用条约的教学。
(B) 在实践任何繁衍器用条约或议定要根据本第 17.16 条签署的繁衍器用条约时,基金管
理东谈主必须谨守以下要求:
(1) 该等交游应选拔公谈条件;
(2) 基金经管东谈主在取舍经纪商和交游商时应运用合理的严慎,确保他们适合相关情
况;
(3) 交游实践必须合适适用的最好实践圭臬;
(4) 就交游向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游商支付的用度或佣金不得跳跃按同等鸿沟及性
质的交游的现行市价应付的用度或佣金;
(5) 基金经管东谈主必须监控该等交游,以确保履行其义务;及
(6) 该等交游的性质以及该等经纪商或交游商收到的佣金总额和其他可量化收益应
在第 24 条所述的财务申诉败露。
(C) 就本契约而言,术语“繁衍器用条约”指任何股份或股票期权或期货合约、货币或利
息掉期条约或任何其他相关任何繁衍器用(非论是否在交游所或场应酬易)的条约。
约规矩的任何适用投资限制。
许可或豁免)应包括《守则》第 7 章所载的限制,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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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守则》第 8.6(h)条所允许及经第 8.6(h)(a)条作出修改外,子基金如果通过以
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除政府证券或其他环球证券外)或就任何单一实体
承担风险,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成跳跃其总资产净值的
(1) 对该实体刊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繁衍器用的基础资产对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繁衍器用进行交游而产生的敌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第 18.2(A)条、第 18.2(B)条登科 18.3G(C)条所列明对于敌手方的约
束及限制将不适用于合适以下描摹的金融繁衍器用:(i) 其交游是在某家由清理所
担当中央敌手方的交游所进行;及 (ii) 其金融繁衍器用的合手仓逐日以市价估值,
并至少须逐日按规矩补足保证金。
(B) 在合适第 18.2(A)条登科 18.3G(C)条规矩的前提下,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
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归并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则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
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成跳跃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20%:
(1) 对该等实体刊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繁衍器用的基础资产对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3)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繁衍器用进行交游而产生的敌手方净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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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子基金存放于归并集团内归并个或多个实体的现款进款的价值不得跳跃子基金总
资产净值的 20%,除非:
(1) 是在子基金刊行前过火后认购款项全部被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时代内所合手有的现
金;或
(2) 该等现款为在子基金合并或远离前将投资名堂变现所得,而在此情况下将现款
进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合适投资者的最好利益;或
(3) 是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及为支付赎回款项过火他付款处事而合手有的现
金,而将现款进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联基金变成千里重的职守,及该现款
进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第 18.2(C)条而言,现款进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索取,且与提
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进款;
(D) 子基金及信托下整个其他子基金合手有的单一实体所刊行的任何普通股(除政府证
券过火他环球证券外)的合手仓统统,不成跳跃该实体已刊行普通股的票面总值的
(E) 不得将子基金总资产净值跳跃 15%投资于并非在职何证券交游所、场外市集或其
他绽开予国际公世东谈主士且该等证券进行按期交游的有组织证券市集上市、挂牌或
交游的证券过火他金融家具或器用;
(F) 尽管第 18.2(A)、(B)、(D)及(E)条另有规矩,如果子基金径直投资在某个市集并不
合适投资者的最好利益,子基金不错通过隧谈为在该市集进行径直投资而缔造的
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
(1) 该子公司的相关投资,连同子基金所进行的径直投资必须合并狡计顺从《守则》
第 7 章的规矩;
(2) 径直或障碍由合手有东谈主或子基金承担的任何举座用度及收费增多,须在基金说明
书内了了地给以败露;及
(3) 子基金必须以合并方式编制第 24.5 条所规矩的申诉,并将该子公司的资产
(包括投资组合)及欠债,列入为子基金的资产及欠债的一部分;
(G) 尽管第 18.2(A)、(B)及(D)条另有规矩,子基金不成将其总资产净值的跳跃 30%投
资于归并刊行类别的政府证券过火他环球证券,除非子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同
为指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可跳跃该名额;
(H) 在顺从第 18.2(G)条规矩的前提下,子基金可全部投资于最少 6 种不同刊行类别的
政府证券过火他环球证券,及除非获香港证监会批准,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同为指
数基金的子基金不错将其整个资产投资于任何数主义不同刊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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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球证券;
(I) 除非取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子基金不成投资于什物商品;
(J) 为免生疑问,如交游所交游基金为:
(1) 获香港证监会按《守则》第 8.6 或 8.10 条认同;或
(2) 在向公世东谈主士绽开的国际认同的证券交游所上市(不接受口头上市)及进行定
期交游,以及 (a) 其主要指标是要追踪、复制或反馈某项合适《守则》第 8.6
条所载的适用规矩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b) 其投资指标、计谋、底层投资及
家具特质约莫上与《守则》第 8.10 条所列的一致或相当,
可被作为及视为 (i) 就第 18.2(A)、(B)及(D)条而言及在该等条规的规限下的上市证
券;或 (ii) 就第 18.2(K)条而言及在该等条规的规限下的聚拢投资缱绻。然则,投
资于交游所交游基金须顺从第 18.2(E)条,以及子基金投资于交游所交游基金应始
终适用所须合适的相关投资名额,并在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内了了地给以败露;
(K) 子基金投资其他聚拢投资缱绻(即“底层缱绻”)的份额或权益单元,
(1) 如子基金所投资的底层缱绻并非及格缱绻(由香港证监会确定)及未经香港证
监会认同,则该子基金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元的价值,统统不成跳跃子基金
总资产净值的 10%;及
(2) 子基金可投资于一项或跳跃一项经香港证监会认同的底层缱绻或及格缱绻(由
香港证监会确定),但除非底层缱绻经香港证监会认同,而其称呼及主要投资
细目已于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内败露,不然子基金于每项底层缱绻所投资的份
额或权益单元的价值,不成跳跃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30%,
但就上述(1)及(2)而言:
(a) 每项底层缱绻的指标不得为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退却的投资项
目。若该底层缱绻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名堂作
为指标,则该等投资名堂不成违背《守则》第 7 章的相关限制。为免生
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同的缱绻
(《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及格缱绻(由香港证监会
确定)(而该缱绻的繁衍器用净敞口(如第 18.3F 条界说)并未跳跃该
缱绻总资产净值的 100%)及合适第 18.2(J)条所载的规矩的交游所交游
基金,并合适第 18.2(K)(1)及(2)条所列的规矩;
(b) 如果底层缱绻受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与基金经管东谈主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管
理,则第 18.2(A)、(B)、(D)及(E)条亦适用于底层缱绻的投资;
(c) 底层缱绻的指标不得是主要投资于其他聚拢投资缱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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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凡投资于任何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其关联东谈主士经管的底层缱绻,则就底层缱绻
而征收的认购/申购用度及赎回用度须全部加以豁免;
(4) 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经管东谈主行事的任何东谈主士不成按底层缱绻或
底层缱绻的经管东谈主所征收的用度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任何底层缱绻的
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资产利益;
(L) 子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聚拢投资缱绻,并将可获香港
证监会认同成为伙同基金。在这种情况下:
(1) 底层缱绻(“主基金”)必须已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同;
(2) 基金说明书必须说明:
(a) 子基金是伙同主基金的伙同基金;
(b) 为合适相关的投资限制,子基金(即伙同基金)过火主基金将被视为单
一实体;
(c) 子基金(即伙同基金)的年报必须包括其主基金在财政年度竣事当日的
投资组合;及
(d) 子基金(即伙同基金)过火主基金的整个用度及收费的统统总额必须清
楚给以败露;
(3) 除非取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如果子基金(即伙同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归并
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其关联东谈主士经管,则由合手有东谈主或子基金(即伙同基金)承担并须
向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其任何干联东谈主士支付的认购/申购用度、赎回用度、基金经管
东谈主年费或其他用度及收费的举座总额不得因此而普及;及
(4) 尽管存在 18.2(K)(2)(c)条的规矩,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聚拢投资缱绻,但须遵
从第 18.2(K)条所列明的投资限制。
(M) 如子基金的称呼清楚某个特定指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集,则子基金在一般市
况下最少须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可反馈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指标、投资
策略、地区或市集的证券过火他投资名堂;及
(N) 就属于获认同子基金的子基金,基金经管东谈主不得:
(1) 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或机构的任何类别的证券(若基金经管东谈主的任何董事或高
级东谈主员单独领有跳跃该类别全部已刊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基金经管
东谈主的董事及高档东谈主员统统领有跳跃该等证券票面总值的 5%);
(2)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柄,但
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如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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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述股份及 REITs,须顺从第 18.2(A)条、第 18.2(B)条、第 18.2(D)条、第
第 18.2(A)条、第 18.2(B)条登科 18.2(D)条适用于对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资,
而第 18.2(E)条登科 18.2(K)条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或聚拢投资缱绻方式的
非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资;
(3) 进行卖空,如卖空会导致子基金须托福证券价值跳跃子基金总资产净值 10%
(及就此而言,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行径的市集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游)。
为免生疑问,子基金不成进行任何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子基金应按照所
有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卖空;
(4) 在顺从第 18.2(E)条规矩的前提下,不得以子基金的资产放贷或借出贷款,但
购入债券或作出进款(在合适适用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可能组成贷款则除外,
不得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径直地或只怕地为任何东谈主的任何处事或债
务承担处事或因与任何东谈主的处事或债务相关而承担处事,但合适《守则》规矩
的逆回购交游除外;
(5) 代表子基金承担任何处事或为子基金购买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尽处事的资产或
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尽处事的交游;或
(6) 运用子基金的任何部分以购买任何于那时存在尚未全部或部分缴付用度,且根
据催缴文牍须缴付任何未缴付用度的任何投资,除非该等催缴不错由组成子基
金一部分现款或雷同现款的资产全额缴付,且该等数额的现款或雷同现款的资
产不属于为遵命第 18.3N 条登科 18.3O 条作分开存放以为因金融繁衍器用的
交游而产生的改日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
取得任何香港证监会批准、许可或豁免外,应当适用于本第 18 条中的投资限制及以下
修改、豁免或附加要求:
(A) 根据本第 18.3 条,子基金只能投资于短期进款及优质货币市集器用,何况不跳跃
其总资产净值 10%将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同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联盟莫相当
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货币市集基金;
就本条而言,“货币市集器用”指通常在货币市集上交游的证券,包括政府单子、
存单、买卖单子、短期单子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集器用是否属优质
时,至少应当筹商相关货币市集器用的信用质料及流动脾气况。在合适第 18.3(F)
条规矩的前提下,“货币市集器用”可包括资产支合手证券,举例资产支合手买卖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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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到期日不成跳跃 60 天,过火加权平均期限不成超
过 120 天。子基金亦不成购入跳跃 397 天才到期的金融器用,或如果购入政府证
券过火他环球证券,则其剩余到期日不成跳跃两年;
就本条而言:
(i) “加权平均到期日”是子基金整个证券距离到期日的平均时限(经加权处理
以反馈每项器用的相对合手有量)的计量方法,并用以计量子基金对货币市
场利率改变的敏锐度;
(ii) “加权平均期限”是子基金所合手有的每项证券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并用以
计量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iii) 为了狡计加权平均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不快活许因重设可变单子或可变
利率单子的利率而裁汰证券的到期日,但如若为了狡计加权平均到期日则
可允许这样作念。
(C) 尽管存在第 18.2(A)条登科 18.2(C)条的规矩,子基金合手有由单一实体所刊行的金
融器用及进款的总值,不成跳跃该子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的 10%,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如果实体是具有鸿沟的金融机构,相关总额不跳跃该实体的股本及未分拨
老本公积的 10%,相关名额可增至 25%;或
(2) 如属政府证券过火他环球证券,则可将不跳跃总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同
一刊行类别的证券;或
(3) 因子基金鸿沟所限而无法以其他方式漫步投资,任何少于 1,000,000 好意思元
的进款或按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狡计的等值进款;
(D) 尽管存在第 18.2(B)条登科 18.2(C)条的规矩,子基金通过投资于归并个集团内的
实体刊行的金融器用及进款的总值,不成跳跃其总资产净值的 20%,除非:
(1) 因子基金鸿沟所限而无法以其他方式漫步投资,任何少于 1,000,000 好意思元
的现款进款或按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狡计的等值现款进款;及
(2) 如果实体是具有鸿沟的金融机构,相关总额不跳跃该实体的股本及未分拨
老本公积的 10%,相关名额可增至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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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尽管存在第 19 条的规矩,作为临时顺序,子基金最多可借入其总资产净值 10%
的款项,以草率赎回要求或支付营运用度;
(F)子基金以资产支合手证券方式合手有的投资的价值,不成跳跃其总资产净值的 15%;
(G) 在顺从第 18.3H 条至第 18.3M 条规矩的前提下,子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购以及逆
回购交游,但须投降以下额外规矩:
(1) 子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游下所收取的现款款额统统不成跳跃其总资产净值
的 10%;
(2) 向逆回购条约的归并双手方提供的现款总额不成跳跃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3) 只能收取现款或优质货币市集器用作为担保物。就逆回购交游而言,担保
物亦可包括在信用质料方面取得细密评估的政府证券;及
(4) 合手有的担保物连同子基金其他的投资,不得违背本第 18.3 条所载的投资限
制及规矩。
(H) 子基金只能根据第 18.3E 条为对冲主义而使用金融繁衍器用;
(I) 子基金的总资产净值必须有至少 7.5%属于逐日流动资产(如《守则》所界说),及
至少 15%属于每周流动资产(如《守则》所界说);
就本条而言:
(i)“逐日流动资产”指(i) 现款;(ii) 可在一个营业日内调治为现款的金融器用
或证券(非论是因为已到期或通过利用即付要求);及(iii) 可在出售投资
组合的证券后一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额;及
(ii)“每周流动资产”指(i) 现款;(ii) 可在五个营业日内调治为现款的金融工
具或证券(非论是因为已到期或通过利用即付要求);及(iii) 可在出售投
资组合的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额;
(J) 子基金的货币风险应取得适合经管,并应适合地对冲任何并非以其基础货币计价的
来自子基金的投资的首要货币风险;
(K) 子基金提供褂讪或固定的资产净值,或遴选摊销成本管帐法对其资产进行估值,
香港证监会只会按个案情况作出筹商;
(L)除第 18.2(M)条的要求外,子基金的称呼不成使东谈主合计子基金相当于现款进款安排。
口可跳跃其总资产净值的 50%,何况,除非得到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守则》第 7 章的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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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应与《守则》第 8.8 条的修改、豁免或附加要求一谈适用,包括以下投资限制或圭臬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
(A) 基金经管东谈主与金融繁衍器用刊行东谈主必须各自寂然;
(B) 金融繁衍器用的估值必须合适第 18.3G(D)条所载的规矩;
(C) 尽管存在第 18.3G(C)条的规矩,子基金应接济其整个担保,以确保不会因使用场外
金融繁衍器用而导致对任何单一双手方产生净敞口;
(D) 担保物应合适第 18.3L 条规矩的要求登科 18.3G(C)条规矩的败露要求;及
(E) 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当就信用事件(举例金融繁衍器用刊行东谈主的信用评级被大幅下调或倒
闭)设立精良的应变缱绻。
的基金,即主动经管并为投资主义寻求平淡取得金融繁衍器用的基金,《守则》第 7 章的核
心规矩应与《守则》第 8.9 条的修改、豁免或附加要求一谈适用,包括以下投资限制或圭臬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
(A) 尽管存在第 18.3F 条的规矩,该等子基金可为投资主义而取得金融繁衍器用,但该
等子基金的繁衍器用净敞口不得跳跃其总资产净值的 100%。为免生疑问,为对冲目
的而取得的金融繁衍器用将不管帐入此 100%上限之内。
(B) 子基金应顺从第 18.3G(A)条、第 18.3G(B)条、第 18.3G(C)条登科 18.3G(D)条规矩的
要乞降限制;及
(C) 担保物应合适第 18.3L 条规矩的要求。
(A) 尽管第 18.2(A)条已另有规矩,对于根据《守则》第 8.6 条获认同为指数基金的任何
获认同子基金,可将其 10%以上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单一实体刊行的因素证券,但
前提是 (i) 该等因素证券只限于占该指数的比重跳跃 10%的因素证券及 (ii) 相关子基
金合手有该等因素证券的数量不会跳跃该等因素证券在该指数中各自占有的比重,但
如因为指数的组成出现变化才导致跳跃相关比重,何况这个跳跃相关比重的情况只
属过渡性及暂时性的,则不在此限。
(B) 不才列情况下,第 18.3C(A)条的投资限制将不适用:
(1) 子基金选拔的代表性抽样策略,并不波及按照该等因素证券在指数内的真实
权重进行全面模拟;
(2) 相关策略在指数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内给以了了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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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子基金合手有的因素证券的权重高于相关证券在相关指数内的权重是由于实施
代表性抽样策略所致;
(4) 子基金的合手股比重跳跃在相关指数内的比重的进程,受限于该子基金在磋商
香港证监会后合理地确定的上限。该子基金在确定该上限时,必须筹商到相
关因素证券的特性、其在该指数所占的权重及该指数的投资指标,以及任何
其他合适的因素;
(5) 子基金依据上条签订的上限,必须在基金说明书内给以败露;及
(6) 子基金必须在其中期申诉及年度申诉内败露,是否已全面顺从该子基金依据
上述第(4)条自行确定的上限。假如该指数基金在相关申诉时代出现未有
顺从该上限的情况,必须应时向香港证监会作出陈诉,并在未有顺从上限情
况所波实时代内编制的申诉中,阐发相关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发出
相关文牍。
金融繁衍器用,但该等金融繁衍器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连同相关子基金的其他投资,
合共不成跳跃第 18.2(A)条、第 18.2(B)条、第 18.2(C)条、第 18.2(G)条、第 18.2(H)条、第
(A) 其主义并不是要取得任何投资申诉;
(B) 其主义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摒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损失风险;
(C) 尽管其不一定参照归并基础资产,其应参照归并资产类别,并在风险及申诉方面有
高度的相关性,且波及与被对冲的投资相悖的合手仓;及
(D) 在正常市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钱变动应呈高度的负向关系。在需要时并适合
筹商用度、支拨和成本的情况下,应诊治或从头定位对冲安排,以使子基金莽撞在
受压或极点的市集条件下达到其对冲指标。
的净敞口(“繁衍器用净敞口”)不得跳跃其总资产净值的 50%(除非子基金得到香港证监
会根据《守则》第 8.8 条(结构化基金)或第 8.9 条(平淡投资于金融繁衍器用的基金)另
行批准)。为免生疑问:
(A) 在狡计繁衍器用净敞口时,须将子基金为投资主义而取得的金融繁衍器用换算成该
等金融繁衍器用的基础资产的对应合手仓,而在狡计时须筹商基础资产确当前市值、
敌手方风险、改日市集动向及可供变现合手仓的时分;
(B) 繁衍器用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矩和指引(可往往给以更新)狡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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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 18.3E 条下为对冲主义而取得的金融繁衍器用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繁衍器用敞
口,该等器用的繁衍器用净敞口将不管帐入第 18.3F 条所述的 50%名额。
(A) 基础资产只能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指标及计谋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
币市集器用、聚拢投资缱绻的份额/权益单元、存放于具有鸿沟的金融机构的进款、
政府证券过火他环球证券、高流动性什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
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其他资产类别。子基金如投资
于以指数为基础的金融繁衍器用,就第 18.2(A)条、第 18.2(B)条、第 18.2(C)条登科
狡计,前提是相关指数已合适《守则》第 8.6(e)条;
(B) 场外金融繁衍器用交游的敌手方或其保证东谈主是具有鸿沟的金融机构或在个别情况下
香港证监会可接受的其他实体;
(C) 在合适第 18.2(A)及(B)条规矩的前提下,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繁衍器用进行
交游而产生的敌手方净敞口不成跳跃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
生器用的敌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贬抑,
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敌手方签订的场外金融繁衍器用按照市值狡计差额后
所得的正价值(如适用)来狡计;及
(D) 金融繁衍器用的估值须逐日以市价狡计,并须由寂然于金融繁衍器用刊行东谈主的基金
经管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东谈主、代理东谈主或受寄托代表通过举例设立估值委员
会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顺序,按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
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繁衍器用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游进行平仓。此外,狡计代理
东谈主/行政经管东谈主应具备富饶资源独就地按市价估值,并按期核实金融繁衍器用的估
值扫尾。
(A) 必须合适合手有东谈主的最好利益;
(B) 已适合减弱及处理所波及的风险;及
(C) 证券融资交游敌手方为合手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给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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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其已签订的证券融资交游。
担保物,但担保物须合适下列规矩:
(A) 流动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游,使其不错接近售前估值的
郑重价钱速即售出。担保物通常应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订价透明的市集上交游;
(B) 估值-应选拔寂然订价起首逐日以市价狡计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料-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料,何况当担保物的信用质料或
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刊行东谈主的信用质料恶化至某个进程会导致毁伤到担保物的有
效性时,该资产应立即给以替换;
(D) 估值扣头-草率担保物施加审慎的估值扣头计谋,且估值扣头应在经适合筹商受压
的时代及市集波动后,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波及的市集风险来确定,以保障
为了将交游平仓而进行变卖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在拟订估值折
扣计谋时,应试虑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出现的价钱波动;
(E)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合地多元化,幸免将所承担的风险聚首于任何单一实体及/
或归并集团内的实体。在投降第 18.2(A)条、第 18.2(B)条、第 18.2(C)条、第 18.2(G)
条、第 18.2(H)条、第 18.2(K)条登科 18.2(N)(2)条所列明的投资规限及限制时,应试
虑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刊行东谈主所承担的风险。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繁衍器用敌手方或刊行东谈主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游
敌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首要关联,会导致毁伤担保物的灵验性。由金融繁衍器用敌手
方或刊行东谈主,或由证券融资交游敌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刊行的证券,齐不应用作
担保物;
(G) 经管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经管东谈主必须具备适合的系统、运作智力及专科法律学问,
以便妥善经管担保物;
(H) 寂然接济-担保物必须由子基金的受托东谈主合手有;
(I) 强制实践-子基金的受托东谈主无用对金融繁衍器用刊行东谈主或证券融资交游敌手方进一
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实践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所收取的现款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进款、优质货币市集器用及
根据《守则》第 8.2 条获认同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联盟莫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
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集基金,并须合适本第 18 条所列明适用于相关投资或
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规限或限制。所收取的非现款担保物不成出售、再作投资或质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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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条而言,“货币市集器用”指通常在货币市集上交游的证券,包括政府单子、
存单、买卖单子、短期单子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集器用是否属优质时,
最低限制必须筹商相关货币市集器用的信用质料及流动脾气况。任何现款担保的再
投资须合适以下的进一步规限及限制:
(i) 来自现款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合适第 18.3(B)条登科 18.3(I)条的规矩;
(ii) 所收取的现款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游;及
(iii) 当所收取的现款担保再被投资于其他投资名堂时,相关投资名堂不得波及任
何证券融资交游。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职守所限制;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 (i) 分拨金额主要来自镶嵌式繁衍器用或合成投资器用
的结构化家具;(ii) 由特殊主义投资机构、非常投资器用或雷同实体刊行的证券;(iii)
证券化家具;或(iv) 非上市的聚拢投资缱绻。
(A) 与其担保物计谋相关的费力于基金说明书内,以合适《守则》的规矩;及
(B) 所合手有担保物的费力于中期及年度申诉中,以合适《守则》的规矩。
整个付款及托福处事。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在其风险经管经过中进行监控,确保相关金融繁衍器用
交游合手续地取得充分的交割保障。
就本条而言,用作保障子基金在金融繁衍器用交游下产生的付款及托福处事的资产,应不受
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职守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文牍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
金或雷同现款资产,以及不成作任何其他用途。
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游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繁衍器用交游将会或可由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酌情决定以现款交收,子基金
非论何时齐应合手有可在短时天职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处事;及
(B) 如金融繁衍器用交游将需要或可由敌手方酌情决定以什物托福基础资产,子基金无
论何时齐应合手独特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供履行托福处事。基金经管东谈主如认为基础
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则子基金可合手独特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交割保
障之用,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粗拙地调治为基础资产,以供履行托福处事。子
基金如合手有替代资产作交割保障之用,便应遴选保障顺序,举例在适合情况下实行
估值扣头,以确保所合手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改日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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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内嵌于另一证券的金融繁衍器用。
契约或相关补充契约条件的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受托东谈主应有权(但无义务)要求基
金经管东谈主以不会违背本契约或相关补充契约(若适用)条件的其他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替
换该等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
的升值或贬值,导致超出任何投资限制;或由于基金经管东谈主就该子基金接收、接管或参与任
何白叟性质的权柄、红利或利益或任何合并、重组、调治或交换缱绻或安排,或由于基金份
额赎回进行的变现或以子基金作出任何付款,导致超出任何投资限制;但若子基金为获认同
子基金,当违背投资限制时,基金经管东谈主不得购买任何会导致进一步超出投资限制的进一步
投资(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同意),基金经管东谈主应(作为优先指标)遴选整个必要的合理措
施对该气象作念出解救,同期筹商合手有东谈主的权益。
不得就子基金进行任何借款,致使为相关子基金进行的整个借款届时的本金总额往往跳跃相
关子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的 10%,但前提是在确定相关子基金是否违背了这些限制时不筹商
背对背借款。为免生疑问,合适第 18.3H 条至第 18.3K 条规矩的证券假贷交游以及销售及回
购交游不受本 19.1 条的限制。
职能的机构或他们相应的关联东谈主士,前提是向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任何被转授投资经管职
能的机构或他们的关联东谈主士(均称为“相关贷方”)借款,借款的利率以及就借款的安排、偿
还或远离而应付相关贷方的用度或额外用度不得高于根据其正常银行通例在对等协商的情況
下就在雷同情况下向与相关子基金雷同的借方提供鸿沟及性质通常的贷款时收取的买卖利率。
相关贷方应有权将其源自该等借款的整个利润或收益留存,以供其私用及获益。
还借款的同期偿还押金(若跳跃 1 次,则规矩每次接济的押金对贷款比例)的条件,从相关
子基金的资产拨出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就是所假贷金额的款项存置于贷款东谈主或贷款东谈主的任何代名
东谈主处作为押金。若由于汇率波动,所述进款减少至低于所假贷的金额,受托东谈主无义务即时如
前所述增多进款的金额,但应根据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建议尽快作出受托东谈主认为合理的必要增多。
在为本契约任何条规的主义确定代表子基金假贷的整个借款的本金金额时,(i)另行组成代表
子基金假贷的借款款项应减少那时在职何贷方或其代名东谈主处如斯存置的金额;及(ii)从任何
特定贷方假贷的金额应减少那时在该贷方机构中贷记于受托东谈主(代表子基金)名下的任何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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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或远离借款安排)时产生的用度应以相关子基金的资产支付。
任何方式典质或质押组成相关子基金的任何资产。任何该等典质或质押应基于该等前述贷方
或其代理东谈主或代名东谈主(若适用)向受托东谈主提供以下具有拘谨力的书面承诺的条件作出:(i)在
任何情况下,它齐不会将该部分资产质押或典质予任何其他东谈主士,不会将其整个或任何部分
用于为任何借款、交游或合约提供保证金或用于担保、保障、履行或结算任何借款、交游或
合约,不会治理其整个或任何部分或认为除受托东谈主之外的任何东谈主士对该部分投资领有权益,
及(ii)不会遴选任何顺序强制实践由典质或质押组成的担保,直至已向受托东谈主发出要求偿还
典质或质押所担保的款项的书面文牍之后 30 天期限届满。若收到本条件下的任何文牍,受
托东谈主应实时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实时对相关子基金的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作出
必要的出售,以确保准时偿还借款。
(A) 若子基金或信托远离,借款应予偿还。
(B) 贷方仅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具有追索权,而不得追索受托东谈主以个东谈主口头合手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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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财产,该等投资、资产过火他财产应按照受托东谈主认为适合的方式,在不造反本契约条规的
前提下,为安全接济主义给以处理。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资产往往包含的
现款及可登记资产应登记于受托东谈主名下或按照受托东谈主的教学合手有。
托东谈主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职能以及履行其就基金资产的接济义务的适合资历。为免生疑问,只
要适用于基金经管东谈主,则基金经管东谈主应顺从与组成各子基金的基金资产的接济相关的整个适
用法律和监管要求,并向受托东谈主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受托东谈主根据《守则》第 4.5 条履行其义
务。
(A) 基金经管东谈主、任何被转授投资经管职能的机构过火各自的关联东谈主士;
(B) 受托东谈主及于整个这个词接济经过中的任何代名东谈主、代理东谈主或受寄托代表;及
(C) 整个这个词接济经过中任何的受托东谈主、代名东谈主、代理东谈主或受寄托代表的其他客户,除非在
合适国际圭臬和最好实践的情况下存入有充分保障的抽象账户中,以确保各子基金
的财产得以妥善地纪录,何况已进行时时性和适合的查对。
的代名东谈主、代理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的受寄托代表合手有任何子基金包含的整个或任何投资、资产或其
他财产(该等东谈主士均称为“接济东谈主”),并可授权该等接济东谈主委任(须采纳托东谈主预先书面同意)
共同接济东谈主及/或次接济东谈主,但对于受托东谈主已决定为新兴市集并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市集(不
包括香港),不得委任该等接济东谈主。
(A) 根据第 20.5 条的规矩委任的任何接济东谈主;或
(B) 就波及的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运营认同的存托或清理系统的任何公司;或
(C) 为激昂任何存置保证金或证券的要求,存置该等投资、资产或财产的任何经纪商、
金融机构或其他东谈主士(或在每种情况下,其代名东谈主);
接受根据本契约信托合手有的任何投资的托福,保留该等投资,及/或登记为该等投资的整个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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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合理的严慎、技术和勤勉尽职的作风,挑选、委任及合手续监督获委任托管及/或
接济组成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现款、资产和其他财产的接济东谈主;
(B) 信纳委任的各接济东谈主合手续具有合适的资历及智力为信托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
及
(C) 须就任何属于受托东谈主的关联东谈主士的任何接济东谈主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如同该等行径
是受托东谈主自身的作为及不作为,但如果受托东谈主已履行其在上文 20.7(A)和 20.7(B)所载
的义务,且受托东谈主无用对不属于受托东谈主关联东谈主士的任何接济东谈主的任何作为、不作为、
资不抵债、清理或停业负责。
就本第 20.7 条而言,“接济东谈主”一词应包括中国接济东谈主及中国接济东谈主受寄托代表。为免生疑
问,唯有信托获香港证监会根据 SFO 第 104 节认同,若《受托东谈主条例》第 41O 节与本第
上市结构性投资家具的手册》所述的受托东谈主义务及处事不相符,《受托东谈主条例》第 41O 节
不予适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豁免或减少第 26.8 条所载的受托东谈把持事。
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受托东谈主和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同意的其他任何获认同存管或
清理机构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理或停业概不负责。
的任何投资)所赋予的整个投票权应以基金经管东谈主书面教学的方式利用,基金经管东谈主可酌情
放手利用任何投票权,任何东谈主士均不得过问或投诉。受托东谈主应根据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合理书面指
示,往往签署及向基金经管东谈主托福或促使签署及向基金经管东谈主托福基金经管东谈主可能教学的适
当的寄托书或授权书,授权基金经管东谈主指定的被授权东谈主及受寄托代表就整个或任何部分的基
金资产作出投票、同意或另行行事。若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单独教学不充分,受托东谈主还可向或共同
向合手有任何部分基金资产的存管或清理系统作出适合的教学。基金经管东谈主应有权以其认为最
合适相关合手有东谈主的最好利益的方式利用任何投票权,但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均无需就基金管
理东谈主给予或不给予、作出或不作出(非论躬行或寄托代表)的任何投票、行动或同意承担任
何处事;受托东谈主、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任何该等授权书或寄托书的合手有东谈主均不会因任何法律瑕玷、
事实瑕玷或受托东谈主、基金经管东谈主或该等授权书或寄托书的合手有东谈主在本契约下的任何作出或未
作出的行径或事项、投票、给予或不予作出的同意招致任何处事;对于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任何该
等被授权东谈主或受寄托代表作出或不予作出或促使作出或不予作出的任何行动,受托东谈主均无需
对任何东谈主士负责。
缱绻或有筹商的同意或批准,或对附于任何部分基金资产的权柄的任何变更或放手,以及对请
求或共同请求召开任何会议、发出任何有筹商文牍或传阅任何声明的权柄的任何变更或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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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终末一天合手有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数量在该等合手有东谈主之间按比例分拨,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为
就该收益分拨时代包摄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可供收益分拨的金额需扣除先前就该收益分拨
时代通过中期收益分拨方式分拨予相关合手有东谈主的金额(若有)。在相关终末收益分拨日之前,
须作出该等收益分拨的金额应自相关子基金转账至受托东谈主名下的与该子基金相关的名为“收
益分拨账户”的专用账户。
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分拨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的金额,若基金经管东谈主作出该决定:
(A) 须作出该等中期收益分拨所需的金额应转账至相关收益分拨账户;及
(B) 如斯决定分拨的金额应在相关中期收益分拨日由受托东谈主在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
之间,根据他们合手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数量按比例进行分拨。
类别基金份额数量乘以相关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拨的金额应自相关类别账户借记,并
贷记至该类别的收益分拨账户。
分拨(非论通过中期收益分拨或最终收益分拨方式)。
由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且不跳跃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该等金额应以基金经管东谈主在磋商受托东谈主
后认为适合的方式从收入或老本中支付(或部分从收入中支付,部分从老本中支付)。还可
将基金经管东谈主认同的基于任何税收或法律主义可能径直或障碍影响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相
关子基金或任何相关合手有东谈主的款项加入可供收益分拨的金额。此外,基金经管东谈主及/或受托
东谈主可幽囚应付任何合手有东谈主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收益分拨或中期收益分拨,并以之对消该合手有东谈主
根据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规应付但未付受托东谈主及/或基金经管东谈主的款项。
产,而应由受托东谈主以信托方式合手有,以供根据本第 22 条进行收益分拨,但将贷记于子基金
的相关收益分拨账户的任何款项进行进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视为源自该子基金资产的收入,
并作相应处理。
分拨日之后 6 年期满时,合手有东谈主或任何通过、附从或受托于合手有东谈主而央求索赔的东谈主士应丧失
对任何未分拨收益的任何权柄,该等款项应成为相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除非该子基金已
远离,在这种情况下,该等款项应支付予基金经管东谈主,以供其私用及获益。
进行收益分拨的类别(下文简称“收益分拨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提倡书面央求(下文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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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拨再投资授权”),取舍将其根据本第 22 条将收到的收益分拨及中期收益分拨的全
部而非部分净额自动再投资,用于购买归并类别的更多基金份额(包括破碎基金份额),在
这种情况下,以下条规将适用:
(A) 收益分拨再投资授权一朝作出,将自动清除归并合手有东谈主先前作出的整个相关收益分
配及中期收益分拨的教学(若有),并适用于该合手有东谈主那时合手有的相关收益分拨类
别的整个基金份额。
(B) 该收益分拨再投资授权仅可由该合手有东谈主在职何特定收益分拨日之前提前至少 30 天书
面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除去。
(C) 若合手有东谈主已除去收益分拨再投资授权,将向该合手有东谈主作出的收益分拨或中期收益分
配应为就该合手有东谈主合手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可供收益分拨的相关现款金额;及
(D) 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在终末收益分拨日及中期收益分拨日之后尽快向
尚未除去收益分拨再投资授权的任何合手有东谈主发出文牍,奉告该合手有东谈主使用向其收益
分拨的金额按相关申购价可购买的基金份额数量,如斯刊行的基金份额应视为由该
合手有东谈主购买。
多名合手有东谈主的口头登记,则向该等合手有东谈主中在合手有东谈主名册中登记的第一位东谈主士)作出。整个
收益分拨应取整至相关货币的最小货币基金份额。任何该等取整的收益应留存于该子基金的
基金资产。
或根据该合手有东谈主的教学支付予该合手有东谈主的任何其他代理东谈主(风险由合手有东谈主承担),亦不错支
票或受托东谈主决定的其他任何方式支付。
之外的原因应付合手有东谈主,付款应根据与第 23.1 条所述的收益分拨方式交流的方式作出,但
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可要求仅在职何已刊行的用于背书相关付款的施展书提交后方可作出支
付。
付款所在司法统辖区的法律规矩,其或他们根据适用法律须或有权就任何收入、利息或其他
税项、收费或课税作出的任何扣减或预扣(若有)。受托东谈主及/或基金经管东谈主亦可扣除其或
他们就根据本契约作出的收益分拨应付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政府税收、收费或课税的金额。
对于基于善意向任何国度的财政机构支付或交纳的任何款项,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均无需对
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或前任合手有东谈主负责,即使任何该等款项本无需或不应支付或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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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在香港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决定的其他地区担任审计师的管帐师为信托的审计师。基金经管
东谈主可往往在磋商受托东谈主后,罢黜或促使罢黜任何审计师及(在磋商受托东谈主后)基于基金经管
东谈主与受托东谈主议定的条件,如前所述委任或促使委任其他搭伙历东谈主士给以替任。任何该等如斯
委任的审计师应寂然于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
计时代应远离。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将管帐结算日的任何变动文牍受托东谈主及整个合手有东谈主。
该等财务申诉应选拔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就一般或任何特定情况议定的方式,含有受托东谈主及
基金经管东谈主就一般或任何特定情况议定的信息。
等财务申诉的副本应在相关管帐时代竣事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
额合手有东谈主提供,并应在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的指定处事处存放,以供任何该等合手有东谈主在正常
营业时天职查阅。
(A) 应至少发布与该子基金的各个管帐时代相关的两份申诉,该等申诉应在《守则》要
求的期限内及以所要求的方式提供予相关合手有东谈主及提交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
要求,年度财务申诉必须以合适国际认同的管帐准则的方式编制,而中期申诉必须
选拔相关获认同子基金的年度财务申诉中所选拔的交流管帐计谋及狡计方法;
(B) 该等申诉应含有与《守则》一致的信息,包括若为年度申诉,对于受托东谈主认为基金
经管东谈主是否在相关管帐时代内已在整个首要方面根据本契约的条规经管相关子基金,
以及若受托东谈主认为基金经管东谈主未能作念到,相关受托东谈主认为基金经管东谈主在哪些方面未
能作念到以及受托东谈主已就此遴选的顺序的阐发。
基金经管东谈主还有权为其自身利益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取得:
(A) 一定用度(下文简称“经管费”),前提是:
(1) 经管费应在每个估值日计说起每月累计支付,但以下情况除外:(i)相关任何子
基金的终末一笔经管费应在根据第 36 条规矩作出相关该子基金的最终收益分
配所在的日历支付;及(ii)若某个类别的资产净值狡计根据第 6.1 条规矩在职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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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日暂停,该估值日的经管费金额应参考相关类别在紧随暂停后第一个估值
日的资产净值狡计;
(2) 基金经管东谈主可针对一般或特定情况,区分就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收取的经管费的
金额,及/或基于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合适的基准或比例向特定东谈主士授予经管费折
扣;及
(3) 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往往通过提前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发出版面文牍,变更
经管费,但若为获认同子基金,该文牍应在变更顺利日历前提前至少 1 个月
(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更万古段)发出,未经非常有筹商批准,每年的经管费不
得跳跃就子基金刊行的每类别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5%。
(B) 若在相关基金说明书中指定,与任何子基金的每类别基金份额的推崇存关的用度
(下文简称“事迹推崇费”)应按影相关基金说明书规矩的方式狡计、计说起支付。
受托东谈主用度的金额可与基金经管东谈主议定。任何该等金额应根据往往与基金经管东谈主议定的条件
狡计及支付,并受往往与基金经管东谈主议定的条件规限。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往往通过提前向相关子
基金的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发出版面文牍,变更受托东谈主用度,但若为获认同子基金,该文牍应在
变更顺利日历前提前至少 1 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更万古段)发出,未经非常有筹商批准,
每年的受托东谈主用度不得跳跃就子基金刊行的每类别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1%。
经管东谈主与受托东谈主议定及/或相关补充契约规矩的其他方法狡计,基于基金经管东谈主与受托东谈主议
定及/或相关补充契约规矩的条件支付。
支应自基金资产或相关子基金的资产支付:
(A) 整个印花税过火他税收、税款、政府收费、经纪费、佣金、交游成本及佣金、银行
用度(包括就支付根据本契约应付合手有东谈主的款项产生的任何银行用度)、过户费及
开支、登记费及开支、经基金经管东谈主同意的受托东谈主就波及全部或任何部分基金资产
的交游产生的交游、现款弯曲及外汇处理费、接济东谈主、共同接济东谈主、次接济东谈主及代
理费及开支、主经纪费及开支、收款费及开支、保障和担保成本以及任何其他就收
购、合手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款、进款或提供贷款应付的成本、收
费及开支(包括与此相关的收入或其他权柄的申索或收款,包括若受托东谈主、基金管
理东谈主或他们的关联东谈主士提供服务或促成交游产生相关用度或开支,由受托东谈主、基金
经管东谈主或他们的关联东谈主士收取或招致的该等任何用度或开支);
(B) 就狡计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和赎回价产生的整个用度和开
支;
(C) 受托东谈主就信托的接济产生的经本契约授权可自基金资产支付的整个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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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就信托产生的整个法律用度;
(E) 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所产生的完全且仅与他们履行在本契约下的义务相关的整个现
付开支;
(F) 基金经管东谈主和受托东谈主就缔造信托及每个子基金以及每类别基金份额的启动刊行产生
的整个用度及开支(该等开支应在脱手 5 个管帐时代内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在磋商审计师
后决定的较万古段等额摊销,根据它们在各个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所占的比例,
冲销包摄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在继启动子基金之后缔造任何子基金时,基金管
理东谈主可决定将信托的任何未摊销缔造用度或其任何部分充分分拨至该等后续子基金;
(G) 举行合手有东谈主大会及向合手有东谈主发送文牍的开支;
(H) 取得及接济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在基金经管东谈主取舍及采纳托东谈主认同的任何证券交游所
上市以及谨守就该等上市作出的承诺或签订的条约或统辖该等上市的司法的成本及
开支;
(I) 受托东谈主远离任何子基金及提供基金经管东谈主同意的任何额外服务的用度及开支;
(J) 受托东谈主或其任何干联东谈主士就受托东谈主或该等关联东谈主士在狡计任何应付基金经管东谈主的费
用或任何回扣(若适用)或在审核及提交与信托或基金资产的运营相关的文献(包
括向任何对信托具有统辖权的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交年度申报表过火他需要提交
的法定或监管信息)所参加的时分及资源与基金经管东谈主议定的用度及开支;
(K) 基金经管东谈主和受托东谈主在根据 SFO 或寰球任何所在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取得及/或维
合手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任何授权、其他官方批准、许可或登记或谨守就该等授权、
批准、许可或登记作出的承诺或签订的条约产生的用度及开支;
(L) 基金登记机构和审计师的用度以及基金登记机构和审计师在履行他们相关信托的义
务时产生的整个收费、开支及支拨;
(M) 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委任的任何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接济东谈主、次接济东谈主、
共同接济东谈主、行政经管东谈主、次行政经管东谈主、过户代理东谈主或估值代理东谈主)的用度以及
该等服务供应商在履行他们相关信托的义务时产生的整个收费、开支及支拨;
(N) 与议定及/或抗辩自基金资产承担的税务处事或支付予基金资产的反璧税款相关的所
有专科用度;
(O) 整个在编制补充本契约的任何契约时必需产生的成本、收费、用度及开支;
(P) 整个与重组及合并安排相关的用度和成本;
(Q) 编制基金说明书及/或信托的组成文献及往往将其翻译为汉文或其他任何言语产生的
整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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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在发布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申购价及赎回价时产生的整个成本、根据本契约规矩
编制、印刷及分发整个声明、财务申诉所产生的整个成本(包括审计师用度、受托
东谈主的用度以及任何与之相关的行政经管东谈主或次行政经管东谈主用度)、编制及印刷与信
托或任何子基金相关的任何基金说明书的开支、就信托或任何子基金(获认同子基
金除外)招致的整个扩充开支;及
(S) 就波及相关子基金设立的任何有限处事附庸公司(如第 17.13 条所述)支付的整个费
用、成本或开支;
(T) 基金经管东谈主在磋商审计师后,认为已在谨守任何法律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
法规或教唆(非论有无法律遵循)或(若适用)《守则》的条规或其变动招致或与
之相关的任何其他开支;及
(U) 基金经管东谈主和受托东谈主认为已在信托或相关子基金的行政经管或投资行径中妥为招致
或在相关基金说明书中界定或提述为信托或相关子基金开支的整个其他成本、收费
及开支。
的任何特定款项是否应借记至老本或收入。
非该等用度依然本契约或缔造该子基金的补充契约的条规授权可自该子基金的资产支付,或
已在相关基金说明书败露。
担债务或负责:-
(A) 因其依赖其认为属真实且由适合相关方传递、盖印或署名的任何文牍、有筹商、教学、
同意书、施展书、誓章、声明、股票施展书、缱绻或重组或其他整个权凭证、其他
文书或文献而遴选的任何行动或招致的任何事项;
(B) 因其根据任何现存或改日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法院的任何教唆、敕令或判决或因任何
以或宣称以任何政府的权限行事(非论正当与否)的东谈主士或实体的任何请求、声明
或雷同行动(非论有无法律拘谨力)(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被教学或要求作出或不
得作出特定行径)而作出的任何作为或(视乎情况而定)不作为;
(C) 因任何原因,其无法或不成能实践本契约的条规;
(D) 对任何施展书的背书、任何转让央求、央求表、赎回央求、背书或其他影响基金份
额整个权的文献、非交游过户文献的任何署名或盖印的真实性;他们亦无用对该等
背书、转让、表格或其他文献上的任何伪造或未获授权的署名或盖印或基于任何该
等伪造或未获授权的署名或盖印行事或令其顺利负责,但受托东谈主和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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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有权但无义务要求由银行或经纪商或其他负责东谈主考证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或联名合手有东谈主在
需要该等合手有东谈主根据本契约规矩或就本契约署名的任何文献上的签名,或以其他令
他们信纳的方式考证该等签名;
(E) 因依赖宣称已在职何合手有东谈主大会上通过的有筹商(对于该会议的会议纪录已制作及签
字)作出的行动(即使自后发现会议的组成或有筹商的通过存在间隙或有筹商因任何原
因并非对整个合手有东谈主有拘谨力亦如是);
(F) 因善意依赖获自任何银行、管帐师、经纪商、讼师、代理东谈主或其他担任受托东谈主或基
金经管东谈主的代理东谈主或参谋人的东谈主士的建议或信息作念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遭受的后
果,或任何该等银行、管帐师、经纪商、讼师、代理东谈主或其他东谈主士的不当行径、错
误、粗放、判断造作、淡忘或缺少严慎;或
(G) 因径直或障碍源自任何政府或其他主宰机构的行径、敌意(非论是否打仗)、暴 动、
人人骚乱、叛乱、狂风雨、风暴、水患、台风、地震、事故、失火、爆炸、毒性、
辐照性、第三方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系统崩溃或故障或其他超出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受托
东谈主限度范围的原因(非论是否雷同),导致其接济的任何文献损失或损坏或导致其
无法履行在本契约下的义务,前提是基金经管东谈主与受托东谈主应遴选作为专科的基金管
理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视情况而定)被合理预期理当遴选或实践的整个顺序及行动,以预
防及减少源自该等情况的任何损失、毁伤及失败。
他们的任何高档东谈主员、职工、代理东谈主或代表均无需因任何法律瑕玷或他们根据本契约规矩基
于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处事。
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具相关于利用该等信托、权力、权限及酌情权的统统及不受限制的酌情权,
非论是对于利用方式、模式或时分,若无欺骗、挑升毁约或粗放,受托东谈主、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他
们的任何高档东谈主员、职工、代理东谈主或代表均无需对该等信托、权力、权限及酌情权的利用或
不利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毁伤或未便负责。
(A) 成为任何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或合手有、治理或另行处理任何基金份额;
(B) 为他们各自的利益购买、合手有及交游任何投资,非论是否根据本契约合手有作为基金
资产一部分的雷同投资;
(C) 彼此或与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或其股份或证券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实体签订合
同或达成任何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游,或在职何该等合同或交游中享有权益;
(D) 单独或共同设立寂然于信托的其他信托,或担任该等寂然于信托的其他信托的基金
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或继任受托东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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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均无需:
(1) 就源自该等信托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对信托、任何子基金或合手有东谈主解释;
或
(2) 因任一方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东谈主在该标的其他东谈主士提供第(D)条所述的服务时,或该
方在以其他身份或其他方式开展业务的经过中(并非在根据本契约履行其义务的过
程)获知任何事实或情况而受影响,或有义务向另一方败露相关事实或情况。
承担任何处事。若根据本契约的任何规矩,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任何其他东谈主士须向受托东谈主提供任何
施展书、文牍、教学或其他通讯,受托东谈主可接受由或宣称由代表基金经管东谈主或该等其他东谈主士
的东谈主士(其签名那时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或该等其他东谈主士授权受托东谈主接受)签名的文献作为充分证
明。
合手有东谈主的合适性的义务。受托东谈主并无向基金经管东谈主提供任何投资意见或建议的义务。
相关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或前任合手有东谈主在不迟于该等报价或交游日历后一个月明确请求这样作念,
但若受托东谈主在涵盖相关交游日的信托的经审核财务申诉编制前要求基金经管东谈主施展相关报价
或交游的合感性,基金经管东谈主应(若其负责确定该等报价或交游)施展相关报价或交游的合
感性。
诈或粗放而违背信托义务而草率合手有东谈主承担的任何处事,他们亦不得就该等处事取得合手有东谈主
的补偿或要求合手有东谈主承担用度以进行补偿。
他们亦无用(除非本契约另行规矩)对彼此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对任何东谈主士负责。
相关的整个欠债及开支以及因与该子基金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整个行动、法律要津、
成本、申索及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经管东谈主的行动),受托东谈主过火高档东谈主员、职工、代理
东谈主及代表均有权自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取得补偿,但该等欠债、开支、行动、法律要津、成本、
申索及诉求是因受托东谈主或其高档东谈主员、职工、代理东谈主或代表的欺骗、粗放或挑升毁约所导致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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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相关的整个欠债及开支以及因与该子基金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整个行动、法律程
序、成本、申索及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东谈主的行动),基金经管东谈主过火高档东谈主员、职工、
代理东谈主及代表均有权自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取得补偿及对该等资产享有追索权,但该等行动、
法律要津、成本、申索及诉求是因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其高档东谈主员、职工、代理东谈主或代表的欺骗、
粗放或挑升毁约所导致的除外。
其他任何子基金的任何行动、法律要津、成本、申索或诉求的补偿的权柄。
“传真或电子信息”),传输发起东谈主出示的传输申诉表明传输已发送这一事实并不及以施展受
托东谈主已收到相关传输。对于受托东谈主因接受来自基金经管东谈主的传真或电子信息或基于该等信息
行事(非论该等传真或电子信息是否由或宣称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其他妥为获授权提供传真或电
子信息的东谈主士发出或提供),在自后合理招致的任何及整个行动、损失、成本、收费、开支
及任何类型的诉求,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基于税后准则对受托东谈主过火董事、高档东谈主员、职工或代理
作出补偿,确保其免受毁伤,前提是该等传真或电子信息已由或宣称由任何东谈主士(其署名当
时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其他东谈主士授权受托东谈主接受)代表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其他东谈主士签署,但该等行动、
损失、成本、收费、开支及诉求是因受托东谈主过火董事、高档东谈主员、职工或代理东谈主的欺骗、故
意毁约或粗放所导致的除外。
东谈主因基金经管东谈主的欺骗、挑升毁约或粗放而分别招致或遇到的任何及整个行动、法律要津、
欠债、成本、申索、毁伤、开支(包括整个法律、专科过火他雷同开支)或诉求,基金经管
东谈主草率受托东谈主、其关联公司及他们各自的董事、高档东谈主员、职工或代理东谈主作出补偿,确保其
免受毁伤。
定的相关主义支付。
生用度或处事且其对此应该或可能无权对基金资产进行追索的任何其他东谈主士或任何公司或股
东的行动进行参与、提倡告状或进行抗辩,除非基金经管东谈主书面请求且受托东谈主从基金资产获
得令其闲适的补偿。在无损前述规矩的情况下,受托东谈主应将其接收自第三方的相关信托的所
有申索或法律要津(或行将进行的申索或法律要津)文牍的副本发送给基金经管东谈主。受托东谈主
应(除非本契约另行规矩者)向基金经管东谈主提供基金经管东谈主就整个该等文牍合理书面要求的
整个信息及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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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金份额的出售、刊行、回购、赎回及刊出均根据本契约的条规实践;
(B) 在狡计基金份额的价值时基金经管东谈主选拔的方法足以确保该等基金份额的出售、发
行、回购、赎回及刊出价钱乃根据本契约条规狡计;
(C) 本契约或相关补充契约(就任何子基金而言)中规矩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均得到谨守;
(D) 施展书(若有)直至相关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已支付后才签发;
若受托东谈主清楚就上文(A)、(B)或(C)项未能谨守本契约的条件或出现任何违背上文(D)项的情
况,受托东谈主应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在不造反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规的情况下,在
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对该等未能谨守或违背规矩的情况给以纠正。
关的任何税收或其他收费,基于善意向香港或其他所在的妥为获授权的机构支付或交纳的任
何款项,受托东谈主无需对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或其他东谈主士解释。
以其惟一及统统酌情权认为适合的任何行动,以顺从任何与重视欺骗、洗钱、恐怖主义或其
他违游记径或向受制裁的任何东谈主士或实体提供金融过火他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环球或
监管机构要求或相关汇丰集团计谋或正常市集通例(统称“相关要求”)。该等行动可包括但
不限于根据纳入所谓“不雅察名单”的东谈主员、实体或组织名单或含有该等信息的网站搜检潜在合手
有东谈主或赎回合手有东谈主(该等搜检可通过自动筛选系统实践),约束及看望与信托或任何子基金
相关的交游(尤其是波及国际转账的交游),包括就信托或任何子基金接收或支拨的资金的
起首或预期收款东谈主以及发送或接收自任何一方的相关信托的其他任何信息或通讯。在若干情
况下,该等行动可能会延伸或曲折处理相关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适合教学、交游结算或延伸
或曲折受托东谈主根据本契约或其他规矩履行其相关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的义务,受托东谈主或其代表
可在该等情况下拒却处理任何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但在可能的情况下,受托东谈主将以其合理
的辛勤将该等情况的存在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对于任一方源自受托东谈主或其任何代表或汇丰集团
的任何成员为谨守相关要求而遴选的任何行动或因该等所导致(非论全部或部分)的损失或
毁伤(非论是径直或障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损失),受托东谈主或其任何代表或汇
丰集团的任何成员概不负责。
务的信息(下文简称“守密信息”)守密,未经基金经管东谈主预先书面同意或授权,不会向任何
第三方败露守密信息,除非:-
(A) 对履行受托东谈主在本契约下的义务属必需;或
(B) 受托东谈主具有这样作念的法律或监管义务(包括任何相关收购委员会施加的义务),或
法律在若干有限情况下允许这样作念,或任何司法统辖区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或
财政机构已要求受托东谈主这样作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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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东谈主莽撞履行其相关信托的义务或激昂其他主义,包括受托东谈主监控和分析其业务、重视欺
诈及违纪、重视洗钱、谨守法律及法规以及营销。受托东谈主亦可将个东谈主数据传输至任何国度的
任何第三方(包括其任何获寄托代表),以代表受托东谈主为上述主义处理相关信息。
配导致违背任何适用的法规,致使受托东谈主招致任何欠债、损失、毁伤及成本,受托东谈主应有权
自相关子基金的基金资产取得补偿。
规矩有所迫害则除外。受托东谈主亦应遴选合理严慎的顺序,确保合适本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
内列出的投资和借款限制,以及顺从子基金的认同条件。
的作风,履行与子基金的性质、鸿沟和复杂性格外的义务和职责。
时向香港证监会申诉首要违背行径。在不毁伤前述规矩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受托东谈主应(i)向基
金经管东谈主更新并(径直或通过基金经管东谈主)向香港证监会申诉任何可能影响其担任各子基金受
托东谈主资历/智力的首要问题或变动;及(ii)实时向香港证监会奉告其已清楚但基金经管东谈主尚未
上报给香港证监会的、相关本基金的任何严重违背《守则》的行径。
竣工性及对相关基金份额发售所在的任何司法统辖区的法律的谨守,包括确保发售所在的
司法统辖区存在对发售进行登记的法律或监管要求时,进行该等登记。
有东谈主最好利益的方式经管每个子基金。
要时对该等文献盖印及(若采纳托东谈主授权)代表受托东谈主签署该等文献,并于适合日历将该
等文献发出或(另行)寄送至受托东谈主(通过已贴有邮票及写明收信地址的信封寄送),以
便受托东谈主有富饶的时分搜检及签署该等文献并于适合日历发出。
(A) 顺从适用的反洗钱立法及要津,确保其委任的任何相关服务供应商乃基于要求该等
服务供应商谨守适用的反洗钱立法及要津的条件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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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确保任何经销商或分销商乃基于要求他们谨守适用的反洗钱立法及要津的条件委任,
并根据受托东谈主的要求向受托东谈主托福(i)受托东谈主为确保谨守受托东谈主实施或认同的反洗钱
立法及要津(下文简称“反洗钱法规”)而要求的阐发函;及(ii)该等经销商或分销商
收到的整个基金份额央求;
(C) 向受托东谈主提供受托东谈主认为必需的合理协助,以谨守反洗钱法规;
(D) 在适用的反洗钱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当存在相关情况或由或将由合手有东谈主或其代表执
行的交游令基金经管东谈主产生与该合手有东谈主相关的怀疑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
知受托东谈主;及
(E) 应要求向受托东谈主提供其归档的相关每个合手有东谈主的整个文献和费力副本。
东谈主、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或任何其他东谈主士负有信托义务,非论本契约的其他任何条规有何规矩,本契
约的任何条规不得施展或解释为对基金经管东谈主施加信托义务,基金经管东谈主在利用该等权力、
职责、酌情权或义务时,在职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作为受托东谈主的共同受托东谈主行事。任何根
据本契约向基金经管东谈主授予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同意的任何权力、职责、酌情权或义务均为个东谈主性
质。
士或公司(包括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关联东谈主士),非论是否存在该等寄托,基金经管东谈主仍有权全额
接收及留存认/申购费、经管费、事迹推崇费、赎回费、调治费以及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规
应付基金经管东谈主的整个其他用度。基金经管东谈主草率身为基金经管东谈主关联东谈主士的任何获寄托代
表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如同该等作为或不作为为基金经管东谈主的行径一般。对于并非基金管
理东谈主关联东谈主士的任何获寄托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基金经管东谈主概不负责,前提是基金经管东谈主
已在取舍、委任及监控该等获寄托代表时运用合理的技术、严慎及勤勉,并负责在委任该等
代表时代确保该等代表的合手续合适性,若就获认同子基金委任任何获寄托代表,基金经管东谈主
草率该获寄托代表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非论其是否为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关联东谈主士。基金经管东谈主
应负责支付任何获寄托代表的薪酬,前提是任何获寄托代表就任何子基金招致的任何用度及
开支应由相关子基金承担。基金经管东谈主应确保与任何获寄托代表签订的任何书面条约载有将
相关追索权限制为仅向相关子基金的基金资产利用,而不得追索受托东谈主,并要求获寄托代表
谨守本契约的条规以及(若相关)受托东谈主的任何教学。基金经管东谈主应长久施展,其委任或就
子基金聘用的受寄托代表、代表或代理东谈主具备富饶学问、专科水和缓教诲处理子基金的相关
投资。
公司(包括受托东谈主的关联东谈主士),非论是否存在该等寄托,受托东谈主仍有权全额接收及留存受
托东谈主用度以及根据本契约的任何条规应付受托东谈主的整个其他用度。任何就任何子基金委任的
获寄托代表的用度及开支应由相关子基金承担。在不造反第 20.7 条规矩的前提下,受托东谈主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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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取舍、任命及合手续监控任何获寄托代表方面运用合理的严慎、技术及勤勉;
(B) 确保该等获寄托代表合手续具有合适的资历及智力,莽撞为信托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
关服务;及
(C) 须就任何属于受托东谈主的关联东谈主士的任何受寄托代表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如同该等
行径是受托东谈主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但如果受托东谈主已履行其在上文第 30.2(A)和
任何作为、不作为、清理、停业或资不抵债负责。
可基于获自担任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的代理东谈主或参谋人的任何被授权东谈主、讼师、银行、管帐师、
经纪商、代理东谈主或其他东谈主士的建议或信息行事,该等建议或信息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讯
息、海底电报、电子邮件、交互通讯笔墨处理系统或传真传输等方式获取或发送,对于善意
依据任何宣称通过信函、电报、电传音讯、海底电报、电子邮件、交互通讯笔墨处理系统或
传真传输等方式传递的建议或信息行事,受托东谈主和基金经管东谈主均无需承担任何处事,即使该
等建议或信息含有瑕玷或并非真实亦如是。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均无义务监督任何该等东谈主士,
亦无义务考证获自该等东谈主士的建议或信息。
辖区对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故意,在激昂第 31.3 条所载条件的前提下,受托东谈主可(但无义务)随
时及往往通过契约晓喻自相关声明指定日历起,该信托将依据该等其他国度或地区的法律生
效,经管信托的审判地应为该等国度或地区的法院,该等国度或地区的法律应为信托的统辖
法律。
托以及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故意。
(A) 拟将信托经管迁册至的国度或地区的法律承认信托的存在,且强制实践受益东谈主在信
托下的权柄;及
(B) 在该等其他国度或地区缔造、开展业务及根据该等其他国度或地区的任何适用法律
有资历担任受托东谈主且采纳托东谈主为此主义许可的信托公司或机构受托东谈主逍遥获委任为
受托东谈主;
(C) 受托东谈主已取得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同意;及
(D) 若为获认同子基金,已取得香港证监会的预先同意,且已至少提前一个月文牍合手有
东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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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采纳托东谈主认同的其他信托公司或机构应获委任为新受托东谈主,并取代受托东谈主,受托东谈主
应退任并将基金资产转让予新受托东谈主及以基金资产向该新受托东谈主作出支付;及
(B) 新受托东谈主可随时在自后通过补充契约对本契约作出相应转换或添加,以便本契约的
条规在加以必要的变通明保合手顺利,如同其在香港法律下顺利一般。
用、印花税过火他收费应以基金资产支付。
信托及每个子基金实践的整个交游,并快活许受托东谈主往往按需查阅及复制或选录任何该等记
录。
务申诉。
处事处,以便在各营业日的正常办公时天职供免费查阅,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向任何合手有东谈主以及任
何东谈主士(须央求及交纳基金经管东谈主和受托东谈主往往决定的合理用度)提供相关副本。
作为电脑纪录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文献:
(A) 基金份额央求表、赎回央求及调治央求;
(B) 已登记的转让文书;及
(C) 收益分拨再投资授权、相关任何合手有东谈主大会的地址变更文牍和表决权寄托书。
定)之日起 1 年期满后任何时天职,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登记机构应有权就义其先前已制作及保留
副本(非论作为电脑纪录或其他)的任何该等文献。此外,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登记机构应有权:
(A) 在自登记日起 6 年期满之后任何时天职就义已登记的整个转让文书;
(B) 在自纪录日起 3 年期满之后任何时天职就义整个地址变更文牍;
(C) 在使用相关表决权寄托书的合手有东谈主大会日历起 3 年期满之后任何时天职就义整个相
关表决权寄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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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信托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远离之日起 6 年期满之后任何时天职就义与信托或
子基金相关的所著名册、声明过火他纪录和文献;及
(E) 在自取消或失效日起 3 年期满之后任何时天职就义已取消或失效的整个收益分拨再
投资授权。
任何文献的任何后果负责,除非存在相悖施展,不然,如斯就义的每份转让文书应视为已妥
为注册的灵验文书,如斯就义的前述其他任何文献应根据所纪录的相关明细视为灵验的文献,
前提是:
(A) 本条登科 32.5 条的规矩应仅适用于善意就义在就义前并无任何相关申索文牍(非论
相关方为何)的文献;及
(B) 本条登科 32.5 条的规矩不适用于基金经管东谈主书面文牍受托东谈主明确排除的任何文献。
(A) 受托东谈主清理(为重组或合并主义基于受托东谈主预先书面同意的条件自发进行的清理除
外)或已就其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东谈主且该委任并未在 60 天内祛除;或
(B) 香港证监会除去认同受托东谈主担任信托的受托东谈主的批准,
基金经管东谈主可通过书面文牍受托东谈主,罢黜受托东谈主。该罢黜应自将搭伙历的公司委任为新受托
东谈主的行径根据补充契约顺利(须取得香港证监会批准)之日起顺利。在取得香港证监会预先
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基金经管东谈主亦可通过提前至少 90 天(或香港证监会可能同意的较短通
知期)书面文牍受托东谈主,罢黜受托东谈主的信托托管职位,根据基金经管东谈主与新受托东谈主签订的契
约,委任根据适合的信托法律有资历担任受托东谈主的其他任何公司代替受托东谈主的职位。受托东谈主
的罢黜与其继任者的任命应同期顺利。退任受托东谈主应签署对将基金资产转让予新受托东谈主属必
需但无损退任受托东谈主在适合的信托法律下的获补偿权(若有)的契约及文献。
天(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同意的较短期限)书面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及合手有东谈主,自发退任。
图的文牍后:
(A) 受托东谈主和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尽快以其合理辛勤寻找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有资历担任受托东谈主
的公司担任替任受托东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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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取得任何相关监管机构(包括,若为获认同子基金,则为香港证监会)的任何苦
要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经管东谈主应通过本契约的补充契约委任该替任受托东谈主担任受托
东谈主,取代退任受托东谈主;
(C) 替任受托东谈主应自其任命顺利日起,承担及履行根据本契约作为受托东谈主的整个职责,
并有权取得作为受托东谈主的整个权柄和薪金,但无义务对退任受托东谈主的作为或不作为
负责;
(D) 退任受托东谈主应以其合理辛勤,基于替任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合理可接受的条件(及
取得相关敌手方的同意),向替任受托东谈主转让及更迭其作为受托东谈主属于其中一方的
与信托相关的整个条约;及
(E) 退任受托东谈主的退任或罢黜应与替任受托东谈主的委任同期顺利。
算的整个款项。
的称呼及处事处地址。
步的义务,但与其在退任或罢黜前作出欺骗、挑升毁约或粗放行径相关的义务除外。除法律
赋予退任受托东谈主的获补偿、权力、特权及追索权外,从受托东谈主职位退任或被罢黜的任何受托
东谈主还应就其托管信托时代(非论其是否应已退任或罢黜)陆续享有根据本契约规矩以子基金
的基金资产在托管时代向受托东谈主提供的整个补偿、权力、特权及追索权。
(A) 基金经管东谈主清理(为重组或合并主义基于受托东谈主预先书面同意的条件自发进行的清
算除外)或已就其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东谈主且该委任并未在 60 天内祛除;或
(B) 由于适合及充分的情理,受托东谈主认为及书面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更换基金经管东谈主合适
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或
(C) 不少于那时刊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价值 50%的合手有东谈主(为此主义,由或视为由基金管
理东谈主或参与交游商合手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视为刊行在外)向受托东谈主提倡书面央求,要
求基金经管东谈主退任;或
(D) 香港证监会除去认同基金经管东谈主担任信托的基金经管东谈主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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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东谈主可(若为第 34.1(A)条规矩的情况)书面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及(若为第 34.1(B)和
等文牍投递或文牍期满时(视情况而定),基金经管东谈主不再为基金经管东谈主。
应自香港证监会除去许可顺利之日起远离。若基金经管东谈主被受托东谈主罢黜,受托东谈主应在香港证
监会的同意下委任新基金经管东谈主。
退任。
其退淘气图的文牍后:
(A) 受托东谈主应召集合手有东谈主大会,审议批准受托东谈主认为搭伙历担任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其他东谈主士
的非常有筹商;
(B) 在(i)该东谈主士获非常有筹商批准为新基金经管东谈主,(ii)取得任何相关监管机构的任何苦要
同意,及(iii)该东谈主士签订受托东谈主认为对确保该东谈主士履行其作为基金经管东谈主的职责属必
需或稳健的契约后,受托东谈主应通过本契约的补充契约,委任该东谈主士为新基金经管东谈主;
(C) 受托东谈主应向退任基金经管东谈主支付根据本契约应付退任基金经管东谈主、基于那时付款期
直至其退任或罢黜日历的天数狡计的整个款项。
(D) 退任基金经管东谈主应签署合理所需的文献,遴选合理所需的行动,以其合理辛勤,基
于新基金经管东谈主合理可接受的条件(及取得相关敌手方的同意),向替任基金经管
东谈主转让及更迭其作为基金经管东谈主属于其中一方的与信托相关的整个条约;
(E) 退任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向受托东谈主托福或根据受托东谈主的教学托福整个与信托事务相关且处
于基金经管东谈主掌管及限度之下的账册、纪录、名册、通讯及文献和资产,并应遴选
整个必要的顺序,将先前以基金经管东谈主口头或根据基金经管东谈主教学合手有的对于信托
的任何资产包摄于受托东谈主;及
(F) 退任基金经管东谈主应祛除其在本契约下的整个进一步义务,但无损受托东谈主或任何合手有
东谈主或其他东谈主士就该基金经管东谈主在其退任或罢黜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享有的权柄。
金经管东谈主的称呼过火处事处的地址。
同意,不然,那时的新基金经管东谈主及/或那时的受托东谈主应转换信托的称呼,使其不包含“博时”
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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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将合手续灵验,直至被远离
止。
由受托东谈主远离
即:-
(A) 基金经管东谈主清理(为重组或合并主义基于受托东谈主预先书面同意的条件自发进行的清
算除外)或已就其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东谈主且该委任并未在 60 天内祛除;或
(B) 由于适合及充分的情理,受托东谈主认为及书面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基金经管东谈主无法以令
东谈主闲适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职责;或
(C) 基金经管东谈主未能以令东谈主闲适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职责或已作出其他受托东谈主认
为会使信托卷入争议或有损合手有东谈主利益的行径;或
(D) 获通过的任何法律使陆续接济信托变得犯罪,或受托东谈主认为陆续接济信托不成行或
不成取;或
(E) 受托东谈主无法在根据第 34.1 条罢黜那时的基金经管东谈主后 30 天内找到受托东谈主认同的东谈主士
担任新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提名的东谈主士未能取得非常有筹商批准;或
(F) 受托东谈主已决定退任,但在受托东谈主将其退淘气图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后 30 天内,基金经管
东谈主无法找到逍遥担任受托东谈主的合适东谈主士。
经管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合手有东谈主以及整个通过合手有东谈主主意权柄的东谈主士具有拘谨力,受托东谈主无
需因根据本第 35 条或其他规矩远离信托的决定或未能远离信托而对任何东谈主士负责。基金管
理东谈主应接受受托东谈主的决定并免除受托东谈主对基金经管东谈主负有的任何处事,并就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基
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或任何通过合手有东谈主主意权柄的东谈主士提倡的相关毁伤补偿过火他任何
解救的申索,令受托东谈主免受毁伤。
由基金经管东谈主远离
基金经管东谈主以其统统酌情权书面文牍受托东谈主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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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刊行在外的整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总额或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东谈主民币 5000 万
元;或
(B) 获通过或更始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获签发的任何监管教唆或敕令,影响信托或任
何子基金,使陆续接济信托或该等子基金变得犯罪,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基于善意认为继
续接济信托或该等子基金不成行或不成取;或
(C) 在决定根据第 33.1 条规矩罢黜那时的受托东谈主后,基金经管东谈主在合理时天职以合理的
买卖辛勤无法找到基金经管东谈主认同的可担任新受托东谈主的东谈主士;或
(D) 基金经管东谈主无法就整个子基金或任何子基金实施其投资策略。
东谈主、受托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合手有东谈主以及整个通过合手有东谈主主意权柄的东谈主士具有拘谨力,基金
经管东谈主无需因根据本第 35 条或其他规矩远离信托的决定或未能远离信托而对任何东谈主士负责。
或(E)项所述的情况,应从创建日起至自本契约日历已满 80 年的期限),除非发生以下事件,
即:
(A) 获通过的任何法律,使陆续接济信托及/或任何子基金(视情况而定)变得犯罪,或
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陆续接济信托及/或任何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不成行或不
可取;
(B) 受托东谈主无法在根据第 34 条罢黜那时的基金经管东谈主或那时的基金经管东谈主退任后 30 天
内找到受托东谈主认同的东谈主士担任新基金经管东谈主;
(C) 受托东谈主已决定退任,但在受托东谈主将其退淘气典籍面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后 3 个月内,基
金经管东谈主无法找到逍遥担任受托东谈主的合适东谈主士;
(D) 受托东谈主和基金经管东谈主一致认为,陆续接济信托及/或任何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不成
取,且受影响的合手有东谈主通过非常有筹商同意远离;或
(E) 受影响的合手有东谈主通过非常有筹商决定应远离信托及/或任何子基金(视情况而定)(在
这种情况下,该等远离应自该非常有筹商通过之日或非常有筹商可能规矩的稍后日历
(若有)顺利)。
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的书面文牍,并通过该等文牍确定远离的顺利日历(若信托是因接济
信托属犯罪的原因而远离则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远离应立即顺利,无需预先文牍合手有东谈主)。
有东谈主仍须负责支付该等款项,直至受托东谈主根据第 36 条向该合手有东谈主支付最终分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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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金经管东谈主不得再刊行或出售任何基金份额,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任何合手有东谈主均无权要求
刊出或赎回任何基金份额;
(B) 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应变现组成基金资产的整个资产或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合适的任何
部分(该变现应在信托或子基金(视情况而定)远离后在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稳健的期
间以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稳健的方式实践及完成),并反璧受托东谈主就信托作出的任何借
款(以及任何应计但仍未支付的利息)。若仅变现基金资产所包含资产的一部分,
该部分应足以提供受托东谈主和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就下文第(C)项所述的整个成本、收费、
开支、申索及诉求作出足额拨备所需的金额;及
(C) 受托东谈主应往往基于合手有东谈主各自的基金份额合手有比例向合手有东谈主分拨源自基金资产的资
产变现且可供用于该均分拨的整个净现款收益,但受托东谈主应有权自其掌管的属于基
金资产一部分的资金中留出针对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就与信托远离相关或源于信托
远离而招致、作出或承担的整个成本、收费、开支、申索及诉求的足额拨备,并以
如斯留出的资金就该等成本、收费、开支、申索及诉求取得补偿及免受毁伤。任何
根据本第 36.1 条规矩未领取的由受托东谈主合手有的收益或其他现款可在自该等款项应付
之日起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支付予法院,但受托东谈主有权从中扣除与作出该支付相关的
任何用度。
(A) 受托东谈主仍可利用其在本契约下的权力,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职责,并可另行陆续享
有本契约条规下的利益,受本契约条规规限(尤其是但不限于,以受托东谈主为受益东谈主
的任何补偿),有权柄用本文载列的整个权力、权柄、职责、权限及酌情权,直至
整个基金资产已分拨至合手有东谈主或任何未领取的净收益或其他现款已根据第 36.1 条支
付予法院(以较晚者为准);及
(B) 基金经管东谈主应陆续享有本契约条规下的利益,受本契约条规规限(尤其是但不限于,
以基金经管东谈主为受益东谈主的任何补偿),其在本文载列的整个权力、权限、职责及酌
情权并未住手,而应保合手完全的遵循,直至整个基金资产已分拨至合手有东谈主或任何未
领取的净收益或其他现款已根据第 36.1 条支付予法院(以较晚者为准)。
基金,提述基金份额即为提述与相关子基金相关的基金份额,提述基金资产即为提述组成相
关子基金的投资、资产过火他财产,提述合手有东谈主即为提述相关子基金的合手有东谈主一般。
多个其他子基金)合并的安排(下文简称“合并安排”)。任何该等合并安排应包含基金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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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谈主认为必需或稳健的条规,包括但不限于将组成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弯曲至该等一个或多个其
他聚拢投资缱绻,以及合手有东谈主有权根据他们在被合并的子基金的资产应占的权益按比例享有
该等其他聚拢投资缱绻的份额、权益单元或其他权益的规矩。
(A) 受托东谈主同意合并安排以及将与其他聚拢投资缱绻的基金经管东谈主及/或受托东谈主达成的安
排的条件和条件;及
(B) 相关合手有东谈主已通过非常有筹商批准合并安排;
合并安排应顺利,该合并安排的条件草率整个赋予该缱绻遵循的相关合手有东谈主具有拘谨力,基
金经管东谈主及受托东谈主应作出整个必要的行动及行径,实施该合并安排。
附表 3 所载的条规应灵验,如同该等条规纳入本契约一般。
合手有东谈主且将向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潜在合手有东谈主、公众或媒体刊行的基金说明书、央求表、通
函、销售说明书或其他印刷材料,前提是:
(A) 若在许可央求已提交受托东谈主后 7 个营业日(或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往往议定的其他
期限)内,受托东谈主未书面文牍基金经管东谈主拒却作出许可,该许可应视为已作出;
(B) 若受托东谈主拒却作出许可,应说明不予许可的情理,该等情理必须合理;及
(C) 从头刊行任何带有仅反馈价钱、价值及/或收益变更的转换内容的文献无需受托东谈主的
进一步许可。
若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政府或行政部门要求基金经管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向该等监管机构或部门提供
与基金资产及/或合手有东谈主及基金资产的投资和收益及/或本契约的条规相关的信息,且基金管
理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谨守该等要求(非论其事实上是否可强制实践),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均无需
因该等谨守或与之相关的原因对合手有东谈主或任何其他东谈主士负有任何处事。
为国外地址,则通过航空邮件发送)发送至或留置于合手有东谈主名册所载的该合手有东谈主的地址,应
视为妥为投递或给予。任怎样此通过邮寄方式投递的文牍或其他文献应在装有相关文牍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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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信件投邮后次日(如为航空邮件,则为投邮后第七天)视为投递,若要施展其投递,证
实该信件已妥为书写地址、贴上邮票及投邮即可。
时是否已逝世或停业,亦非论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那时是否已获知该合手有东谈主逝世或停业)已
妥为投递,该投递对相关基金份额的整个利益相关东谈主士(非论与该合手有东谈主联名合手有或通过或
依赖该合手有东谈主申索)均视为妥为投递。
东谈主(视乎情况而定)的指定处事处,应通过亲手递交方式或传真或预支邮资的邮寄方式(若
为国外,则选拔航空邮件)发送。任何该等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文牍应视为在发送时投递,
任何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文牍应视为(若无影响邮寄服务的任何相关部分的劳工行动)在装
有文牍的信件投邮后 3 天(或若为航空邮件,则为 7 天)投递,若要施展其投递,证实该信
件已妥为书写地址、贴上邮票及投邮即可。
由相关东谈主士承担。
范围内修改、变更或增多本契约的条规,前提是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已书面施展,其认为该
等修改、变更或增多:-
(A) 并无对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变成实质不利影响,并无在职何首要进程上祛除受托东谈主或基金
经管东谈主或任何其他东谈主士对合手有东谈主应负的任何处事且将不会增多基金资产的任何应付
成本及收费(就该等补充契约产生的成本、收费、用度及开支除外);或
(B) 对谨守任何财政、法定、监管或官方要求(非论是否具有法律遵循)属必需;或
(C) 旨在更正显豁的瑕玷;
未经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合手有东谈主的非常有筹商(若合手有东谈主举座权益受影响)或特定子基金或类别
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的非常有筹商(若仅该等合手有东谈主权益受影响)批准,不得作出该等波及任何
首要转换的修改、变更或增多,前提是该等修改、变更或增多不得对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施加任何须
就其基金份额作出任何进一步付款或接受任何处事的义务。
定给以施展的修改、变更或增多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除非受托东谈主认为该等修改、变更
或增多并不具有实质伏击性)将或促使基金经管东谈主将该等修改、变更或增多文牍合手有东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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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个这些副本须组成惟一且交流的文书。
释,各方特此接受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统辖。
(下文简称“条例”)强制实践本契约的任何条件。为免生疑问,(i)除本契约另行规矩外,在
此处适用的信托法律过火他适用的法律及法规要求(包括《守则》)的前提下,对于任何时
候对本契约下的任何变更、豁免、转让、更迭、免除或妥协的任何远离、毁灭或条约,均无
需并非本契约一方的任何东谈主士同意,亦无需文牍该等东谈主士;及(ii)任何东谈主士根据除条例之外
的香港法律存在或可用的权柄及缓助不受本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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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估值司法
(若适用)该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应根据第 5 条以及本附表载列的司法在相关估
值日的估值点狡计。
受托东谈主认为属于经该证券市集的相关交游所根据腹地司法及通例狡计及发布的最新友游价或
“交游所收市价”的价钱估值,前提是:-
(A) 若投资在多个证券市集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游,受托东谈主应选拔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可
为该投资提供主要市集的证券市集根据腹地司法及通例发布的最新友游价或交游所
收市价,但如果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在该投资的主要市集之外的证券市集发布的价钱在
整个情况下可提供与任何该等投资相关的更为公谈的估值圭臬,则可遴选该等价钱;
(B) 如果任何投资于某一证券市集上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游但相关投资因任何原因于
该证券市集的价钱于任何相关时分无法取得,则相关投资的价值应经作念市公司或机
构核证,如果受托东谈主要求,则由基金经管东谈主经与受托东谈主野心后核证;
(C) 计息投资中的应计利息应计至(且包括)作出估值的日历,相关利息已计入挂牌价
格或上市价钱则除外;及
(D) 就前述条规而言,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应有权使用及依赖来自他们往往就投资的估
值认为适合的起首或订价系统的电子传输数据,任何该等起首或订价系统提供的价
格应为估值主义被视为最新友游价。
(下文简称“无行市的投资”)的价钱应根据以下条规估值:-
(A) 无行市的投资的启动价值应为相关子基金资产就此所支拨的金额(于多样情况下包
括取得该投资及就本契约而言将该投资包摄于受托东谈主或任何接济东谈主所产生的印花税、
佣金过火他开支金额);及
(B) 自后,受托东谈主应按其决定的时分或间隔,促使参考负责对无行市的投资进行作念市的
东谈主士、公司或机构或受托东谈主另行同意其有资历对无行市的投资进行估值的东谈主士(若
采纳托东谈主同意,可为基金经管东谈主)报价且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适合的最新买价、
卖价或中间价对任何无行市的投资从头估值。
须作任何诊治以反馈其价值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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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该商品于任何认同商品市集合买卖,则受托东谈主应于确定该商品的价值经过入网
及该认同商品市集或(若存在一个以上相关认同商品市集)受托东谈主在磋商基金经管
东谈主后认为适合的认同商品市集相关该投资的主导或认真决定的最近可确订价钱;
(B) 如果受托东谈主认为上文(A)项所述的任何价钱并非适合之最新价或相关价钱于任何相关
时分无法确定,则受托东谈主应于确定相关商品的价值时计及由该商品作念市公司或机构
提供的相关该价值的任何凭证;
(C) 任何期货合约的价值,若并非根据上文(A)或(B)决定,应按如下方式估值:-
(1) 如果出售商品的期货合约包含金融期货合约,则该期货合约的价值应为选拔以
下公式所产生的偶合或负值:-
a - (b + c)
(2) 如果购买商品的期货合约包含金融期货合约,则该期货合约的价值应为选拔以
下公式所产生的偶合或负值:-
b - (a + c)
其中
“a”为相关期货合约(下文简称“相关合约”)的合约价值
“b”为受托东谈主决定的、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须代表相关子基金为竣事相关合约而签
订的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该等决定应基于最新的可用价钱进行;及
“c”为相关子基金于签订相关合约所支拨的金额,包括整个印花税、佣金过火
他开支金额但不包括就此提供的任何订金或保证金。
(D) 如果上文(A)及(B)项所载规矩不适用于任何相关商品而该商品为无行市的投资,则受
托东谈主应于确定该商品的价值时计及根据上文第 2.2 项司法可能决定该商品价值的若干
因素。
该聚拢投资缱绻于该日狡计的每份份额、权益单元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或若受托东谈主决定
或若该聚拢投资缱绻并未与相关子基金在归并日估值,则为该聚拢投资缱绻的每份份额、权
益单元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已公布资产净值(若可用)或(若该数据不成用)该等份额、权益
单元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已公布买价,但如果资产净值或买价均不成用,其价值应往往根据受
托东谈主在磋商基金经管东谈主后决定的方式给以确定。
及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相关的其他事项之后,基金经管东谈主认为需要诊治投资的价值或使用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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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估值以反馈该投资的公允值,则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在受托东谈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相关调
整。
销的每类别基金份额应视为刊行在外,该子基金的资产应视为包含就该等基金份额接收的任
何现款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减去任何申购费及任何额外款项或其拨备。
相关子基金,但就相关减少所作的付款尚未完成,则所述基金份额不得被视为已刊行而其赎
回价应给以扣减,但不得就将于相关估值日给以刊出之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作念出扣减。
等投资应给以纳入,购买或获取的总对价应给以排除,如同该等购买或收购已妥为完成一般。
排除,净出售对价应给以纳入,如同该等出售已妥为完成一般。
用度及开支总额所占之适合比例的金额减去先前或勉强此撇销的金额。
(A) 相关任何经管费、事迹推崇费(若有)、受托东谈主用度登科 25 条所述的其他应包摄于
该子基金且应累计至相关估值日但仍未支付的任何用度的金额;
(B) 直至最近管帐时代末该子基金应占但仍未支付的老本溢得税(如有)金额;
(C) 代表该子基金产生的任何那时未反璧借款以及应计但未支付的任何利息及开支的合
计金额;
(D) 经本契约条件明文许可应从该子基金资产中支付的任何其他应付但未付的成本或开
支;及
(E) 就任何或有欠债的适合拨备。
回的款项(若有)。
论是否为借款或其他欠债或投资或现款)应按受托东谈主在筹商任何可能与换算成本相关的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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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折让之后认为于相关情况下属适合的汇率(非论为官方或其他)换算为该基础货币或类别
货币(视情况而定)。
他权柄的方式报价但相关分成、利息或该等权柄相关的财产或现款尚未收到且未根据本附表
任何其他规矩给以狡计,则该均分成、利息、财产或现款金额应给以狡计。
值,而对其净资产进行估值时应参照拂用本附表的规矩。
任何资产在职何认同证券市集或认同商品市集的成本价或售价,将其视为相关资产价值的充
分凭据。
的任何认同证券市集或认同商品市集或相关委员会或官员的既定通例及司法,决定组成及格
交割的要素以及任何雷共事项,该等通例及司法应具有决定性,对本契约下的整个东谈主士具有
拘谨力。
的资产净值除以相关类别于相关估值日刊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数量。
类别账户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于相关估值日刊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数量。
刊行时应选拔的每份基金份额价钱,该价钱应为认购价。
日的申购价应为就是以下狡计扫尾的金额:
(A) 该类别于与相关交游日重合或紧接相关交游日之前(视情况而定)的估值日决定的
份额净值;加
(B) 基金经管东谈主合理认为属代表相关子基金投资就是该类别的份额净值的金额时产生的
财政及购买用度备抵的金额(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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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应向下取整至四位极少(或选拔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的其他取整方式)。
(A) 该类别于与相关交游日重合或紧接相关交游日之前(视情况而定)的估值日决定的
份额净值;减
(B) 基金经管东谈主合理认为属代表相关子基金变现资产以提供激昂任何赎回请求的资金时
产生的财政及购买用度备抵的金额(若有)。
额应向下取整至四位极少(或选拔基金经管东谈主决定的其他取整方式)。
及要津,并须就子基金资产的估值顺从整个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矩。
作风,取舍、委任及合手续监控该第三方,以确保该第三方领有与该子基金得当的估值计谋及 1
要津格外的适合水平的学问、教诲及资源。该第三方的估值行径应接受基金经管东谈主的合手续监 C
督及按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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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施展书方式
基金经管东谈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受托东谈主: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特此施展,[合手有东谈主称呼]为以下基金份额的注册合手有东谈主:
基金份额数量:
类别:
纪录日历:
账号:
该基金份额属于[相关子基金的称呼](博时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受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与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5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以及任何相关补充契约的
条件和条件规限,并享有该等条件和条件的利益。
日历:
为及代表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签署
未经出示本施展书而转让任何本施展书所含基金份额将不给以阐发。
合手有东谈主应知
明书连同经列入施展书正面的整个合手有东谈主签署的赎回央求寄送至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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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央求
本东谈主/吾等,称呼载于次页之“注册合手有东谈主”,特此央求于交游日 赎回本施展书代表的博时投资
基金中的 (子基金称呼) 类别的 基金份额。
(驻扎:若要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或基金份额价值未指定,将赎回该施展书代表的整个基金份额。)
付款教学:(赎回所得款项将以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支付 ,除非另行请求。)
赎回所得款项将通过电汇方式支付至以下账户:
(必须为注册合手有东谈主的称呼)
(驻扎:可央求以上述货币之外的货币付款。将收取外汇交游用度,相关用度由合手有东谈主承担。)
合手有东谈主签名:(整个注册合手有东谈主齐必须签名)
合手有东谈主签名 合手有东谈主称呼 日历
合手有东谈主签名 合手有东谈主称呼 日历
合手有东谈主签名 合手有东谈主称呼 日历
合手有东谈主签名 合手有东谈主称呼 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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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赎回,请填写上方所示内容,并将本施展书发送至基金登记机构。
若赎回央求通过传真传输,对于因该等传输的未能接收或无法辨别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善意投降
该等传输乃源自合手有东谈主而遴选的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经管东谈主、基金登记机构或受托东谈主
均无需对合手有东谈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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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合手有东谈主大会
分之一(或若为类别合手有东谈主大会,则为不少于刊行在外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价值的十分之一)
的合手有东谈主的书面请求)于他们认为适合之时分及地点(可于自后提供)召集合手有东谈主大会或任
何类别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大会,且本附表以下规矩应适用于相关会议。基金经管东谈主应有资历接
收任何相关大领略知并排席相关大会,但仅就基金经管东谈主于大会日历合手有或被视为合手有的基
金份额,在顺从本附表第 21 段的情况下,有资历投票或计入大会法定东谈主数。受托东谈主任何董事
及任何其他认真获授权的高档东谈主员及讼师,以及基金经管东谈主任何董事及布告及讼师,以及任
何其他获基金经管东谈主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东谈主士应有资历出席大会。任何相关大会应于基金经管
东谈主决定或批准的地点举行。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就召开合手有东谈主大会招致的整个开支应计入基
金资产或相关子基金(或若为类别会议,则为相关子基金中与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相关的部
分)。
契约规矩或以其他方式授予的整个其他权力外,亦应有权通过非常有筹商处理以下事宜:-
(A) 批准采纳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根据第 42 条的规矩同意的对本契约之规矩的任何修改、
变更或增多;
(B) 普及本契约或相关补充契约就申购费、调治费、赎回费、经管费、事迹推崇费或受
托东谈主用度规矩的最高百分比;
(C) 收取未根据本契约获授权从基金资产支付的任何类型的用度;
(D) 批准根据第 34.4 条委任任何替任基金经管东谈主;
(E) 批准根据第 35.7 条规矩远离信托或相关子基金;
(F) 就任何子基金批准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提呈的投资计谋或信托指标的任何变更;或
(G) 批准基金经管东谈主根据第 37.2 条规矩就任何子基金提呈的任何合并安排。
定的方式向合手有东谈主发出大领略知。文牍应列明大会地点、日历实时分以及将给以提呈之有筹商
的条件。文牍须寄送予受托东谈主,由受托东谈主召开的大会除外。无意遗漏向任何合手有东谈主发出文牍
或任何合手有东谈主未收到文牍不得使任何会议的议事要津无效。
而定)的合手有东谈主(躬行或寄托代表出席)应组成审议除通过非常有筹商之外事务的法定东谈主数。
通过一项非常有筹商的法定东谈主数应为登记为至少合手有四分之一刊行在外基金份额(或相关类别
基金份额,视情况而定)的合手有东谈主(躬行或寄托代表出席)。在职何大会上不得审议任何事
务,除非在脱手审议相关事务前已达到规矩法定东谈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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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席指定自后至少十五日的日历、时分及地点召开;且于相关延期会议上躬行或由寄托
代表出席的合手有东谈主应为法定东谈主数。任何延期合手有东谈主大会的文牍应按与原大会交流方式发出且
相关文牍应声明出席延期会议的合手有东谈主,非论他们的东谈主数及他们所合手基金份额的数量为若干,
组成法定东谈主数。
或如果于任何大会上获任命的东谈主士于指定举行大会的时分后 15 分钟内仍未出席,出席会议的
合手有东谈主应取舍他们当中又名合手有东谈主担任大会主席。
至其他时分及地点召开,但除了在发生延期的大会上底本可正当审议的事务外,在职何延期
会议上不得审议任何事务。
司)的每位合手有东谈主应就其截止相关文牍日历合手有且于会议日历仍为合手有东谈主的每个基金份额拥
有一票。领有一票以上的东谈主士无需以交流方式利用其整个投票权或投出其整个投票。
事或其他主宰团体有筹商授权其认为适合的东谈主士于任何合手有东谈主大会上以其寄托代表的身份行事,
且如斯获授权的东谈主士应于出示经该法团董事施展属真实的相关有筹商副本后,有权代表其所代
表的法团利用该法团若为个东谈主合手有东谈主本可躬行利用的权力。
有东谈主的投票一概不获接纳,且就此而言,排行先后应按合手有东谈主名册中的称呼法规决定。
则须加盖公章或由获授权的高档东谈主员或代表亲笔签署。
托书或授权副本应至少于指定举行大会或延期会议(或如为投票表决,则为指定进行投票表
决)的时分 48 小时之前存放至受托东谈主或受托东谈主认同的基金经管东谈主于召开大会的文牍中教学的
地点,如未指定相关地点,则存放至基金经管东谈主的注册处事处,于上述大会或延期会议上
(或投票表决时)文书所提名的东谈主士将进行投票,如无寄托代表文书则将视为无效。自文书
中所说起的签署日历起十二个月届满后,指定寄托代表的文书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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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条件作出的投票应为灵验,前提是受托东谈主未于使用该寄托书的大会或延期会议脱手之前
收到相关身死、疯疯癫癫或破除的书面文牍。
供,相关用度由基金资产或相关子基金(若为类别会议)承担,而任何上述大会纪录若表明
将由大会主席署名,则相关大会纪录应为纪录所载事项的决定性凭据,除非作出相悖施展,
就其议程已编制会议的各次大会应视为已认真召集及召开,且整个在该大领略过的有筹商应视
为已获认真通过。
票数提呈并如斯通过的有筹商。普通有筹商可经躬行或由寄托代表出席并有资历于妥为召集之大
会上投票的东谈主士的过半票数通过。
一份或多份副本)的书面有筹商(包括非常有筹商)应灵验,如同该有筹商已在妥为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类别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大会上通过一般。
同意,制定基金经管东谈主全权酌情决定、相关举行及出席合手有东谈主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进一步规
则。
基金经管东谈主或(视情况而定)该等关联东谈主士于在或将在相关会议上审议的事务中领有实质权
益的任何合手有东谈主大会上就该等有筹商投票或被计入法定东谈主数。为此主义(但并非为其他主义),
受托东谈主、基金经管东谈主及他们任何干联东谈主士均不得视为相关基金份额的合手有东谈主。
有东谈主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迫害,则可召集某一个或多个特定子基金或类别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的单
独会议。本附表的规矩应加以必要的变通,适用于某一个或多个特定基金或类别基金份额合手
有东谈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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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4: 补充契约方式
本【第一份】补充契约乃于
由以下各方签订:-
(1)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缔造为有限处事公司的公司,注册地
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路中 1 号(下文简称“受托东谈主”);及
(2)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一家在香港注册缔造为有限处事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香
港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厦 4109 室(下文简称“基金经管东谈主”)。
布景
(A) 博时投资基金乃根据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于 2012 年 1 月 5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设立,并经不
时补充和更始(“主契约”)。
(B) 根据主契约的规矩,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往往就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立单独
的子基金,并有权修改、转换或添加主契约的条规。
(C) 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拟就一只将定名为[子基金的称呼]的子基金(就该子基金应刊行一个或
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下文简称“基金”)缔造一项寂然信托。
本契约内容如下:-
同的涵义。
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合手有基金的资产(作为一项寂然信托),组成基金一部分的任何资金
应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根据主契约及本契约的条规酌情决定往往给以投资。
成实质不利影响,不会在实质上祛除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任何其他东谈主士对合手有东谈主应负的任
何处事,且将不会增多基金资产的任何应付成本及收费(就本契约产生的成本、收费、用度
及开支除外)。
契约一并阅读及解释,并与本契约组成一份文献,于主契约中对“如斯更始”、对“本契约”及
雷同表述的提述应据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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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这些副本须组成惟一且交流的文书。
兹见证,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已于上文所载日历签订本契约。
作为契约,由以下东谈主士签署:
为及代表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由其认真获授权的署名东谈主
由以下东谈主士在场见证:-
作为契约,由以下东谈主士签署:
为及代表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由其认真获授权的署名东谈主
由以下东谈主士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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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基金的称呼应为 。
基金的基础货币应为【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的适用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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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受托东谈主”)
与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基金经管东谈主”)
对于
博时投资基金的子基金
博时精选新兴市集债券基金
第四份补充契约1
本第四份补充契约乃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
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签署第四份补充契约,设立博时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博
时精选东谈主民币债券基金(Bosera Select RMB Bond Fund);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签署第七份补充契
约,将 Bosera Select RMB Bond Fund 的称呼变更为“博时-圭臬东谈主寿投资精选新兴市集债券基金
(Bosera-Standard Life Investments Emerging Opportunities Bond Fund)”,据此对第四份补充契
约进行了更始;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签署第十份补充契约,将博时–圭臬东谈主寿投资精选新兴市集
债 券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博 时 - 安 本 标 准 精 选 新 兴 市 场 债 券 基 金 (Bosera-Aberdeen Standard
Emerging Opportunities Bond Fund)”,据此对第七份补充契约进行了更始;根据于 2024 年 9 月
日起将博时-安本圭臬精选新兴市集债券基金的称呼变更为“博时精选新兴市集债券基金(Bosera
Emerging Opportunities Bond Fund)”。为反馈子基金的最新情况,以设立子基金并经更始的第四
份补充契约作为设立博时精选新兴市集债券基金的补充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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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下各方签订:
(1)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缔造为有限处事公司的公司,注册
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路中 1 号(下文简称“受托东谈主”);及
(2)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一家在香港注册缔造为有限处事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香
港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厦 4109 室(下文简称“基金经管东谈主”)。
布景
(A) 博时投资基金乃根据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于 2012 年 1 月 5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并往往进行
补充和更始(下文简称“主契约”)设立。
(B) 根据主契约的规矩,受托东谈主及基金经管东谈主可往往就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立单独
的子基金,并有权修改、转换或添加主契约的条规。
(C) 受托东谈主与基金经管东谈主拟就一只将定名为“博时精选新兴市集债券基金”的子基金(就该子基
金应刊行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基金份额,下文简称“子基金”)缔造一项寂然信托。
本契约内容如下:-
有交流的涵义。
式为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合手有东谈主的利益合手有子基金的资产(作为一项寂然信托),组成子
基金一部分的任何资金应由基金经管东谈主根据主契约及本契约的条规酌情决定往往给以投
资。
益变成实质毁伤,不会在实质上祛除受托东谈主或基金经管东谈主或任何其他东谈主士对合手有东谈主应负
的任何处事,且将不会增多基金资产的任何应付成本及收费(就本契约产生的成本、收
费、用度及开支除外)。
此与本契约一并阅读及解释,并与本契约组成一份文献,于主契约中对“如斯更始”、对
“本契约”及雷同表述的提述应据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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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个这些副本须组成惟一且交流的文书。
附录
子基金的称呼应为博时精选新兴市集债券基金。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应为好意思元,即好意思国当前及往往选拔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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